違法事實
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某食堂,2020年9月該公司派張某某到該食堂進行管理工作,負責食堂全面運營。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該公司從某公司采購900公斤預包裝食品原料“去皮鴨胸”。張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降低食品原料采購成本進而獲取考核獎勵,采購“去皮鴨胸”并默許廚房加工人員通過解凍、改刀、腌制后冒充牛肉半成品,制成“黑椒牛柳”等菜品對外供應。
張某某作為食品經營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故意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處罰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給與張某某處罰款人民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捌角整的行政處罰。
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徐處〔2022〕**********號 當事人:張某某; 住址:上海市寶山區**路; 2022年1月13日,我局接到匿名舉報稱,某食堂存在鴨肉冒充牛肉賣,要求查處。接報后,執法人員對區內某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承包商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采購“去皮鴨胸”制作成“黑椒牛肉粒”、“黑椒牛柳”等菜品供給學生。 經查,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從某公司采購900公斤預包裝食品原料“去皮鴨胸”用于制成“黑椒牛肉粒”、“黑椒牛柳”、“蠔油牛肉”等菜品對外供應,原料貨值金額共計15154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在對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調查中,查明2020年9月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派張某某到該食堂進行管理工作,負責食堂全面運營。張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降低食品原料采購成本進而獲取考核獎勵,采購“去皮鴨胸”并默許廚房加工人員通過解凍、改刀、腌制后冒充牛肉半成品,制成“黑椒牛柳”等菜品對外供應。經核實,張某某2021年度從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收入合計92266.42元。 以上事實,有對張某某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書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我局依法于2022年9月6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和陳述、申辯,視為放棄。 張某某作為食品經營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故意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給與張某某處罰款人民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捌角整的行政處罰。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及繳款單,將罰款人民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捌角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第3頁共4頁依法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0月17日
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徐處〔2022〕**********號 當事人:張某某; 住址:上海市寶山區**路; 2022年1月13日,我局接到匿名舉報稱,某食堂存在鴨肉冒充牛肉賣,要求查處。接報后,執法人員對區內某食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食堂承包商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采購“去皮鴨胸”制作成“黑椒牛肉粒”、“黑椒牛柳”等菜品供給學生。 經查,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從某公司采購900公斤預包裝食品原料“去皮鴨胸”用于制成“黑椒牛肉粒”、“黑椒牛柳”、“蠔油牛肉”等菜品對外供應,原料貨值金額共計15154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在對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調查中,查明2020年9月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派張某某到該食堂進行管理工作,負責食堂全面運營。張某某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降低食品原料采購成本進而獲取考核獎勵,采購“去皮鴨胸”并默許廚房加工人員通過解凍、改刀、腌制后冒充牛肉半成品,制成“黑椒牛柳”等菜品對外供應。經核實,張某某2021年度從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取得收入合計92266.42元。 以上事實,有對張某某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書證等相關證據為證。 我局依法于2022年9月6日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逾期未提出聽證和陳述、申辯,視為放棄。 張某某作為食品經營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故意經營摻假摻雜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給與張某某處罰款人民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捌角整的行政處罰。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及繳款單,將罰款人民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貳元捌角整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第3頁共4頁依法向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