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檢檢測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對上海松江區***幼兒園采購的豇豆進行監督抽檢。經廣檢檢測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檢驗,當事人采購的豇豆滅蠅胺(mg/kg)實測值0.95,標準指標≤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
處罰結果
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松處罰〔2022〕**********號 當事人:上海松江區***幼兒園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區*****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當事人于2015年7月17日注冊成立,從事學前教育。2022年9月14日,上海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檢檢測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對位于上海市松江區*****號的上海松江區***幼兒園采購的豇豆進行監督抽檢。經廣檢檢測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檢驗,當事人采購的豇豆(購進日期2022年9月14日)滅蠅胺(mg/kg)實測值0.95,標準指標≤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證,當事人有以下違法事實:當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以**元(人民幣,下同)的價格從上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了6.5kg“豇豆”,單價為**元/公斤(其中6.5kg用于抽檢)。故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豇豆”的貨值金額為**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檢驗報告》等證據予以證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松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決定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意見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未在規定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盡到向供應商索證索票義務,但當事人從事幼兒學前教育,涉及兒童食品安全,屬于高風險行業,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一般行政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松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松處罰〔2022〕**********號 當事人:上海松江區***幼兒園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住所(住址):上海市松江區*****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 當事人于2015年7月17日注冊成立,從事學前教育。2022年9月14日,上海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廣檢檢測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對位于上海市松江區*****號的上海松江區***幼兒園采購的豇豆進行監督抽檢。經廣檢檢測技術(上海)有限公司檢驗,當事人采購的豇豆(購進日期2022年9月14日)滅蠅胺(mg/kg)實測值0.95,標準指標≤0.5,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證,當事人有以下違法事實:當事人于2022年9月14日以**元(人民幣,下同)的價格從上海**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了6.5kg“豇豆”,單價為**元/公斤(其中6.5kg用于抽檢)。故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豇豆”的貨值金額為**元,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檢驗報告》等證據予以證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松罰告〔2022〕**********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決定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意見以及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未在規定的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盡到向供應商索證索票義務,但當事人從事幼兒學前教育,涉及兒童食品安全,屬于高風險行業,對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應當依法一般行政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商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松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