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6460號建議的答復
陳文琴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減輕或是減免對商超農產品檢測處罰的建議》收悉,經商農業農村部,現答復如下: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您的有關建議,對于推動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行政,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我們高度贊同。近年來,市場監管總局、農業農村部多措并舉,不斷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推動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一、依法行政,推動食用農產品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為區分食品生產者和食品經營者的責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食品經營者的免責情形進行了專門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該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進一步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019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了《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2019〕244號),明確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堅持過罰相當、綜合裁量等原則,并明確了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具體適用情形,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核查處置中,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依規,結合工作實際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2021年,全國市場監管部門完成監督抽檢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核查處置任務8萬余件,其中約32%的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由于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等情形,除依法沒收不合格食品外,免于罰款等行政處罰。
二、狠抓農產品質量安全
一是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源頭把關。農業農村部門加快推進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網格化管理,規范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檢查和檢測篩查;會同市場監管、公安等6部門聯合開展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強化生產指導,印發11個重點品種技術性指導意見;推動綠色健康種養殖方式,加快農藥減量和獸用抗菌藥使用減量。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合格率連續7年穩定在97%以上。二是試行承諾達標合格證制度。截至目前,全國全部涉農縣均開展了承諾達標合格證試行工作,試行范圍內生產主體覆蓋率達到65%,推進農產品帶證銷售與農產品批發市場、商超、食品加工企業等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制度相銜接,為農產品流通各環節主體盡職免責提供抓手。三是嚴格市場準入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督促農產品批發市場、商超等農產品銷售者、食品生產主體、餐飲服務主體等落實食品安全查驗責任。四是加強抽檢不合格食用農產品核查處置。針對監督抽檢發現的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督促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召回、下架不合格產品并進行整改,涉及其他監管部門職責的及時移送或通報。
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出臺食品安全抽檢監測核查處置工作規范,進一步規范食用農產品核查處置工作。農業農村部門將進一步完善與市場監管部門協作機制,推動將承諾達標合格證作為有效的質量安全合格憑證,嚴格落實“三前”環節生產經營主體責任,做到農產品上市帶證、質量安全有標識、責任主體可追溯。
衷心感謝您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市場監管總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