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超市有限公司銷售有“****罐頭”預包裝食品,該食品的標簽使用的是繁體中文,未標識產品標準代號。
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當事人構成了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處罰結果
一、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柒佰貳拾圓整(720元);
二、處罰款計人民幣壹仟圓整(1000元)。
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柒佰貳拾圓整(1720元)。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罰〔2022〕**********號 當事人:上海**超市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法定代表人:** 2022年4月22日,我局接舉報件,反映當事人銷售“****罐頭”預包裝食品的標簽為繁體中文,未標識產品標準代號,該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相關要求。我局依法于2022年4月30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證,當事人銷售有“****罐頭”預包裝食品,該食品的標簽使用的是繁體中文,未標識產品標準代號。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罐頭”食品共進貨20箱,每箱24只,單價為8.5元/只。當事人提供了進貨單據、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以及該食品生產商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和該批次食品的出廠檢驗證明文件。 當事人同時銷售有“****罐頭”和“****罐頭”兩款罐頭,上述兩款罐頭產品銷售價格相同,均為10元/只,銷售時隨機混發,無法查知準確的銷售數量。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全部銷售。 當事人銷售上述“****罐頭”產品貨值金額為4800元,獲利72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舉報登記表》,證明我局收到舉報人舉報的情況; 2、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照片打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況; 3、《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明當事人確認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地址; 4、《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存在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具體情況; 6、當事人提供的進貨單據、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以及該食品生產商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和該批次食品的出廠檢驗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索證索票; 7、當事人提供的產品銷售截圖,證明當事人兩款食品隨機發貨的情況; 8、供貨方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供貨方承認銷售了涉案食品; 9、當事人提供的召回頁面打印件,證明當事人主動對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進行召回。 以上書證、物證等材料均由當事人或相關主體簽字確認,具備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特征,已構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情節。 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當事人構成了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2022年11月22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閔罰告〔2022〕**********號),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柒佰貳拾圓整(720元); 二、處罰款計人民幣壹仟圓整(1000元)。 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柒佰貳拾圓整(1720元)。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閔罰〔2022〕**********號 當事人:上海**超市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住址):上海市閔行區 法定代表人:** 2022年4月22日,我局接舉報件,反映當事人銷售“****罐頭”預包裝食品的標簽為繁體中文,未標識產品標準代號,該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的相關要求。我局依法于2022年4月30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證,當事人銷售有“****罐頭”預包裝食品,該食品的標簽使用的是繁體中文,未標識產品標準代號。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罐頭”食品共進貨20箱,每箱24只,單價為8.5元/只。當事人提供了進貨單據、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以及該食品生產商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和該批次食品的出廠檢驗證明文件。 當事人同時銷售有“****罐頭”和“****罐頭”兩款罐頭,上述兩款罐頭產品銷售價格相同,均為10元/只,銷售時隨機混發,無法查知準確的銷售數量。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全部銷售。 當事人銷售上述“****罐頭”產品貨值金額為4800元,獲利72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舉報登記表》,證明我局收到舉報人舉報的情況; 2、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照片打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況; 3、《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明當事人確認行政執法文書送達地址; 4、《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存在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具體情況; 6、當事人提供的進貨單據、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以及該食品生產商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和該批次食品的出廠檢驗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索證索票; 7、當事人提供的產品銷售截圖,證明當事人兩款食品隨機發貨的情況; 8、供貨方提供的情況說明,證明供貨方承認銷售了涉案食品; 9、當事人提供的召回頁面打印件,證明當事人主動對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進行召回。 以上書證、物證等材料均由當事人或相關主體簽字確認,具備關聯性、客觀性、合法性特征,已構成完整、嚴密的證據鏈,能充分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處罰情節。 當事人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當事人構成了銷售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2022年11月22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滬市監閔罰告〔2022〕**********號),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并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一、沒收違法所得計人民幣柒佰貳拾圓整(720元); 二、處罰款計人民幣壹仟圓整(1000元)。 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柒佰貳拾圓整(1720元)。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閔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