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進一步強化市場監管領域“柔性執法”,指導基層執法人員準確適用法律法規、統一食品案件執法標準,近日,蕪湖市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出臺了《蕪湖市市場監管局食品經營違法案件免予行政處罰指導意見(試行)》。
該《指導意見》共二十條內容,主要針對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違法案件適用免于行政處罰需要符合的條件,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者的法定義務, 供貨者的資質證明、食品合格證明具體表現形式,證明材料提供方式,如實說明進貨來源表現形式、免予處罰適用程序、免罰后處理以及不適用免予處罰情形等進行了具體規定。對經營者是否符合“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經營者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標準進行詳細的規定,指導各辦案機構統一執行免罰標準,規范食品監管行政執法。
該指導意見的出臺,能有效解決基層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中免予處罰條款理解不同、免罰標準不統一、同案不同罰等現象,有利于更好地開展食品經營違法案件免予行政處罰工作,推動公平公正執法和包容審慎監管,進一步規范食品安全領域行政執法,避免出現敏感社會輿情,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和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