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食用河豚魚(亦稱脡鲅魚)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時有發生,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風險隱患。為保障廣大群眾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等規定,現就餐飲環節禁止違法加工、經營河豚魚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除經國家審核批準的養殖河豚魚源基地、養殖河豚加工企業生產的養殖紅鰭東方鲀和養殖暗紋東方鲀包裝產品以外,禁止任何單位及個人加工、經營養殖河豚活魚、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及野生河豚。
我局將加大對轄區內餐飲單位擅自收購、加工、經營養殖河豚活魚、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及野生河豚等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查處力度。對違法從事加工、經營養殖河豚活魚的餐飲單位,將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予以從嚴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任何餐飲服務單位養殖宰殺河豚活魚、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及野生河豚。廣大群眾須切實提高自我防范意識,自覺做到不購買、不食用養殖河豚活魚、未經加工的河豚整魚及野生河豚,任何單位和個人捕撈或撿到新鮮河豚魚,不得隨意丟棄,也不得轉送他人或者任其流入市場。
若發現相關違法行為,請及時向長島綜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舉報電話:12315)。
長島綜合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