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場監管系統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和“雷霆2023”綜合執法行動,查辦了一批違法案件,現將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按了如下:
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寬城分局
查處吉林省某商貿有限公司
虛假宣傳案 根據舉報,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寬城分局對吉林省某商貿有限公司網店銷售商品涉嫌虛假宣傳進行檢查。當事人在其網店銷售的海參黃精蟲草雄花片、三鞭牡蠣片、果蔬酵素壓片糖果等產品中出現“助力男人、房事急用、減大肚子、速減70斤、三天瘦5斤、暢食無罪”等用語,對產品功能、使用效果等進行宣傳。經查,上述產品均為普通食品,無法提供所銷售產品宣稱的功效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當事人此前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行為,已經受到行政機關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吉林市市場監管局船營分局
查處某奶茶店
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吉林市市場監管局船營分局對某奶茶店進行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用于制作奶茶的食品原料之一“波波珍珠生粉圓”17袋已超過保質期。經進一步核實,當事人使用過期“波波珍珠生粉圓”制作并銷售“黑隴珍珠奶茶”6杯,違法所得6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平市市場監管局
查處某美甲工作室
未備案經營非法添加藥品的預包裝食品案 四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美甲工作室經營的兩種預包裝食品無標簽,宣稱為減肥食品,但不能提供產品《檢測報告》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經委托專業機構檢測,上述兩種食品中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西布曲明”。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之規定。 因當事人違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立案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梅河口市市場監管局
查處某現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生產銷售玉米口肥虛假宣傳案 根據舉報,梅河口市市場監管局對某現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玉米口肥涉嫌虛假宣傳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所售商品標識標注為“本產品富含植物源黃腐酸、氮磷鉀螯合態微量元素、水溶性有機質及活性菌種,能夠滿足底肥所需各種微量元素”。經委托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鑒定,結論為“與標識不符,不能滿足作物底肥所需各種元素,不具備玉米口肥的功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稽查局
查處吉林省某商貿有限公司
虛假宣傳案 根據舉報,長春市市場監管局寬城分局對吉林省某商貿有限公司網店銷售商品涉嫌虛假宣傳進行檢查。當事人在其網店銷售的海參黃精蟲草雄花片、三鞭牡蠣片、果蔬酵素壓片糖果等產品中出現“助力男人、房事急用、減大肚子、速減70斤、三天瘦5斤、暢食無罪”等用語,對產品功能、使用效果等進行宣傳。經查,上述產品均為普通食品,無法提供所銷售產品宣稱的功效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當事人此前違法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行為,已經受到行政機關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及《吉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吉林市市場監管局船營分局
查處某奶茶店
使用超過保質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吉林市市場監管局船營分局對某奶茶店進行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用于制作奶茶的食品原料之一“波波珍珠生粉圓”17袋已超過保質期。經進一步核實,當事人使用過期“波波珍珠生粉圓”制作并銷售“黑隴珍珠奶茶”6杯,違法所得6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平市市場監管局
查處某美甲工作室
未備案經營非法添加藥品的預包裝食品案 四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美甲工作室經營的兩種預包裝食品無標簽,宣稱為減肥食品,但不能提供產品《檢測報告》及相關資質證明材料。經委托專業機構檢測,上述兩種食品中均含有國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質“西布曲明”。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之規定。 因當事人違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刑事立案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梅河口市市場監管局
查處某現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生產銷售玉米口肥虛假宣傳案 根據舉報,梅河口市市場監管局對某現代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玉米口肥涉嫌虛假宣傳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所售商品標識標注為“本產品富含植物源黃腐酸、氮磷鉀螯合態微量元素、水溶性有機質及活性菌種,能夠滿足底肥所需各種微量元素”。經委托吉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鑒定,結論為“與標識不符,不能滿足作物底肥所需各種元素,不具備玉米口肥的功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