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貫徹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的有關要求,防止食品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管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積極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依法查處未主動提示提醒適量點餐、誤導誘導過量點餐、設置最低消費等違法行為,規范餐飲服務經營行為?,F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博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博湖縣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6日,博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博湖縣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6日,博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檢查期間,在博湖縣某飯店經營場所內,當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服務人員也未在消費者點餐時向其做出適量點餐、杜絕浪費的提示說明,未明確引導消費者按需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博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阿克蘇市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克蘇市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3日,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克蘇市某火鍋店開展監督檢查。經查,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并發現明顯食品浪費現象。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4月6日,阿克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已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案例三:吉木薩爾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昌吉州吉木薩爾縣市場監管局對某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2日,昌吉州吉木薩爾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吉木薩爾縣某酒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經查,當事人店內的工作人員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店內也沒有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對食品浪費的標志標識。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吉木薩爾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哈密市伊州區某美食農家院在經營過程中嚴重浪費食品案
4月3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哈密市伊州區某美食農家院在經營過程中嚴重浪費食品的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4月3日,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哈密市伊州區某美食農家院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農家院未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開展食品安全自查,導致食品庫房存有多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哈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墨玉縣某大盤雞第二分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7日,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墨玉縣某大盤雞第二分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墨玉縣某大盤雞第二分店涉嫌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經查,當事人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也未引導消費者按需要適量點餐的明示和說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墨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六:岳普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餐廳未在餐飲外賣平臺頁面上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分量、規格或者建議消費者人數等信息案
2023年4月14日,岳普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文化南路某餐廳未在外賣平臺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分量、規格或者建議消費者就餐人數等信息,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4日,岳普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岳普湖縣文化南路某餐廳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餐廳通過餐飲外賣平臺提供服務時,未在平臺頁面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分量、規格或者建議消費者就餐人數等信息。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岳普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七:阿合奇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音樂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阿合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阿合奇縣某音樂餐廳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14日,阿合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音樂餐廳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未主動引導消費者適量點餐。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阿合奇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額敏縣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額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3日,額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店內的工作人員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其店內也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對食品浪費的標志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額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高昌區某快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4月11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快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4月11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高昌區某快餐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飯店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也沒有任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提示或說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伊寧縣某實驗學校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7日,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實驗學校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7日,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學校幼兒園進行專項檢查中,發現某實驗學校未在學生就餐區內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提示師生按需取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八:額敏縣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3日,額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3日,額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當事人店內的工作人員未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其店內也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對食品浪費的標志標識。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額敏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九: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高昌區某快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4月11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快餐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4月11日,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高昌區某快餐店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在飯店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也沒有任何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的提示或說明。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吐魯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十:伊寧縣某實驗學校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案 2023年4月7日,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實驗學校食堂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7日,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學校幼兒園進行專項檢查中,發現某實驗學校未在學生就餐區內的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提示師生按需取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費。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伊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