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糧食進口數量大幅增加,外來有害生物傳入風險也日益增大。在進境糧食檢疫中,假高粱、豚草等檢疫性雜草和桉天牛、地中海實蠅等檢疫性昆蟲被頻繁截獲,這些檢疫性有害生物一旦入侵定殖,將給國內農林業生產安全和生態安全造成巨大威脅。加強進境糧食的檢驗檢疫工作,對相關環節進行嚴格監管,有效防止有害生物和有毒有害物質的傳入,對保護我國農林生態和人民的健康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下面請跟隨小編,通過一起案例來了解下進境糧食檢驗檢疫和監管的有關知識吧。
說案例
A公司申報進口一批非轉基因大豆,申報貨物存放地點為B公司,海關依據核查作業指令開展核查作業時發現該批進境大豆實際并未運輸至B公司,存在違規卸離運遞的情況。
處理結果: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和《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海關依據《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對A公司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講政策
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2
《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道背景
進境糧食 和傳統意義的糧食概念并不一樣。是指用于加工和非繁殖用途的禾谷類、豆類、油料類等作物的籽實以及薯類的塊根或者塊莖等,包括小麥、玉米、水稻、大麥、大豆、油菜籽、馬鈴薯、木薯、飼用高粱、飼用雜糧雜豆(如飼用燕麥、飼用豌豆等)。 進境糧食監管 流向監管:進境糧食應當在具備防疫、處理等條件的指定場所加工使用。未經有效的除害處理或加工處理,進境糧食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通領域。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出境糧食未按規定注冊登記或者在指定場所生產、加工、存放的,由海關處3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中,A公司將進口大豆擅自卸離至非指定地點存放,已構成違法,海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海關小貼士 1 進境糧食應當運往符合防疫及監管條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場所,否則將會受到海關處罰。 2 進境糧食調運前,進口企業需向所在地海關提交進境糧食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申報的運輸方式、路線和計劃等相關資料。運輸路線得到海關確認后,不得隨意變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供稿:濟寧海關、稽查處、動植物檢疫處、法規處
進境糧食 和傳統意義的糧食概念并不一樣。是指用于加工和非繁殖用途的禾谷類、豆類、油料類等作物的籽實以及薯類的塊根或者塊莖等,包括小麥、玉米、水稻、大麥、大豆、油菜籽、馬鈴薯、木薯、飼用高粱、飼用雜糧雜豆(如飼用燕麥、飼用豌豆等)。 進境糧食監管 流向監管:進境糧食應當在具備防疫、處理等條件的指定場所加工使用。未經有效的除害處理或加工處理,進境糧食不得直接進入市場流通領域。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進出境糧食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出境糧食未按規定注冊登記或者在指定場所生產、加工、存放的,由海關處3萬元以下罰款。本案中,A公司將進口大豆擅自卸離至非指定地點存放,已構成違法,海關依法對其實施行政處罰。 海關小貼士 1 進境糧食應當運往符合防疫及監管條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場所,否則將會受到海關處罰。 2 進境糧食調運前,進口企業需向所在地海關提交進境糧食運輸企業、運輸車輛及申報的運輸方式、路線和計劃等相關資料。運輸路線得到海關確認后,不得隨意變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供稿:濟寧海關、稽查處、動植物檢疫處、法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