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飲浪費對于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倡導社會文明、建設節約型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工作部署,徐匯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法律法規,在全區范圍內組織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堅決遏制餐飲浪費勢頭。現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天天來”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市徐匯區繼心餐飲店(“天天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在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檢查期間,華涇市場所執法人員發現“天天來”未在店內醒目位置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對消費者進行提示說明,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上海尚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違反反食品浪費法案 2023年5月,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尚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尚新大食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在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檢查期間,漕開發市場所執法人員發現“尚新大食堂”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標志,服務人員也未進行提示說明,未正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大肥羅海南雞飯”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對晟春(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大肥羅海南雞飯”)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在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檢查期間,濱江(龍華)市場所執法人員發現晟春(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大肥羅海南雞飯”)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標志,服務人員也未進行提示說明,未正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以儉養德。自今年3月專項行動以來,我局針對未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誤導誘導過量點餐等違法行為,已立案查處13起。今后,我局將持續加強宣傳培訓,加大監管力度,提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知曉率,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切實采取行動將反浪費落實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共同營造節約糧食的社會氛圍,推動文明消費在全社會蔚然成風。
案例一
“天天來”餐飲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市徐匯區繼心餐飲店(“天天來”)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在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檢查期間,華涇市場所執法人員發現“天天來”未在店內醒目位置未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對消費者進行提示說明,未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上海尚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違反反食品浪費法案 2023年5月,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尚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尚新大食堂”)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在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檢查期間,漕開發市場所執法人員發現“尚新大食堂”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標志,服務人員也未進行提示說明,未正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大肥羅海南雞飯”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上海市徐匯區市場監管局對晟春(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大肥羅海南雞飯”)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在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檢查期間,濱江(龍華)市場所執法人員發現晟春(上海)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大肥羅海南雞飯”)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標志,服務人員也未進行提示說明,未正確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民以食為天,食以儉養德。自今年3月專項行動以來,我局針對未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誤導誘導過量點餐等違法行為,已立案查處13起。今后,我局將持續加強宣傳培訓,加大監管力度,提升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的知曉率,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切實采取行動將反浪費落實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共同營造節約糧食的社會氛圍,推動文明消費在全社會蔚然成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