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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布2022—2023年地理標志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5-27 05:47:26    來源:云推B2B網    瀏覽次數:66    評論:0
導讀

安徽省公布2022—2023年地理標志行政保護典型案例。

  一、亳州市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擅自使用“新會陳皮”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2022年8月29日,亳州市譙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稱譙城區某農副產品經營部涉嫌銷售假冒“新會陳皮”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陳皮產品,該局立刻對現場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現場存放有“新會陳皮”字樣的袋裝陳皮。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開始銷售標有“新會陳皮”字樣標簽的陳皮,共售出100袋(規格500 克/袋),貨值金額3200元,獲利100元。當事人使用“新會陳皮”地理標志產品名稱銷售陳皮,卻無法提供所售陳皮的生產廠家,無法確定該陳皮產自新會陳皮保護范圍。2022年9月6日,譙城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等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0元,并處罰款1000元。   本案是保護地理標志產品名稱的典型案例。當事人未經核準,擅自在不能提供生產廠家和地址的陳皮上使用“新會陳皮”地理標志產品名稱,不僅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誤導消費者,影響消費體驗,應依法予以查處。市場監管部門通過必要的執法行動,引導和督促生產、銷售地理標志產品的經營者遵守相關法規,主動改正地理標志侵權行為,有力地促進了地理標志產業健康發展。   二、宿州市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擅自使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2022年5月,宿州市泗縣市場監管局依舉報對泗縣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標注為某公司生產的“龍口粉絲”7袋(執行標準:Q/XLS0001S)。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2月,從蚌埠市某批發商處購進涉案“龍口粉絲”45袋,截至案發時共銷售38袋,違法經營額112.5元。同時,經查證,該產品不在“龍口粉絲”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2022年8月,泗縣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及《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商品,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近年來,隨著地理標志品牌效應不斷彰顯,不法生產商為謀取更多私利,以“李鬼”冒充“李逵”,嚴重損害了地理標志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破壞市場競爭秩序行為,維護了地理標志的品牌聲譽,強化了地理標志保護。同時,本案系群眾舉報、在專項行動中查處,體現了宣傳發動全社會參與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和開展專項行動的必要性。   三、蚌埠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擅自使用“沱湖螃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案   2022年9月26日,蚌埠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在抖音平臺發現線索,依法對蚌埠市經開區某水產經營部涉嫌擅自使用“沱湖螃蟹”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問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標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產品”“PGi”等內容標志的保溫袋230只。   經查,當事人購進的所謂“沱湖螃蟹”,并不是地理標志產品“沱湖螃蟹”保護范圍內的產品,當事人銷售的用于盛放蟹類產品的保溫袋上標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產品”“PGi”等內容的標志(“”)屬于擅自使用,且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似(舊版專用標志)。當事人購進上述保溫袋400只,使用該保溫袋銷售螃蟹60盒,違法經營額合計6130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蚌埠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沒收保溫袋230只,并處罰款2624元。   當事人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且用普通商品冒充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銷售的行為,嚴重損害了“沱湖螃蟹”地理標志產品的聲譽和消費者利益,加之網絡平臺的放大效應,嚴重損害了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公信力。該案件線索由抖音平臺發現,提醒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注重運用多種現代化手段,加大在線上多領域打擊知識產權侵權假冒行為力度,進一步推動營商環境不斷優化。   四、阜陽市潁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安吉白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3月29日,阜陽市潁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個體工商戶阜陽市潁東區某茶葉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印有“安吉白茶”標識用于茶葉包裝的空鐵盒8個、外包裝袋105個、大禮盒2個、標簽162張。   經查,當事人店內上述包裝物是為顧客制作的“安吉白茶”茶葉禮盒,貨值金額合計286元,且無法提供“安吉白茶”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使用授權許可證明以及相關進貨和結算憑證。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2023年4月17日,阜陽市潁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侵權商品,并處罰款1200元。   地理標志是重要的知識產權類型,蘊含了當地獨特的自然、風土條件,是傳統文化的積淀,是支撐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載體,對其進行有效行政保護,有助于特色農業的蓬勃發展,持續壯大地方農產品品牌,促進農業高效農民增收。同時,也為知識產權保護與鄉村振興有機融合、共同發展探索出了一條有效路徑。
  五、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六安瓜片”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1月13日,淮南市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謝家集區某茶葉店進行檢查,發現4個標稱“六安瓜片”的茶葉包裝空盒和1箱標稱“六安瓜片”的茶葉。   經查,標稱“六安瓜片”的茶葉包裝盒是從不明渠道購進,標稱“六安瓜片”的散裝茶葉是從六安市某茶農處收購,但當事人提供不出供貨商的資質證明材料及進貨票據。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售出使用上述包裝盒包裝的茶葉6盒,重量2斤,違法經營額77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構成商標及地理標志侵權行為。謝家集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法規,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1000元。   六安瓜片是中華傳統歷史名茶,是安徽省的一張名片,在全國有很高的知名度,代表了特定的品質和價值。但個別茶葉銷售者為提高銷量、牟取暴利,用普通瓜片冒充六安瓜片,誤導消費者,損害了地理標志產品的聲譽,擾亂了市場,侵害了消費者權益。本案的辦理,打擊了侵權違法行為,規范了茶葉市場,營造了知法守法的良好環境。   六、滁州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BORDEAUX”中歐互認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3月22日,滁州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在轄區某公司的倉庫及展架上共發現有36 箱“哈拜勒谷地干紅葡萄酒 ”、25 箱“帕加拉蒂干紅葡萄酒 ”在外包裝上突出位置標有“BORDEAUX”字樣。   經查,當事人于2017年11月購進了“哈拜勒谷地干紅葡萄酒”40 箱、“帕加拉蒂干紅葡萄酒”30 箱,貨值0.84萬元,但當事人提供不出供貨商的有效資質證明材料及進貨票據。截至案發,當事人除自用外,已銷售“哈拜勒谷地干紅葡萄酒”2箱、“帕加拉蒂干紅葡萄酒”1箱。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滁州市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15000元。   2021年3月1日,中歐地理標志協定正式生效,波爾多(BORDEAUX)是第一批中歐互認互保名錄中的法國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國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等相關法規,理應受到同等保護。該案中,地方執法部門對地理標志“BORDEAUX”予以行政保護的實踐,有效地保護了國外地理標志權利人的權利和相關公眾的利益,體現了我國始終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持續優化營商環境,也證明了我國高水平履行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地理標志保護義務。   七、六安市霍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3月13日,霍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12315平臺舉報,對霍山縣某公司進行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在拼多多上的店鋪銷售的霍山石斛酒產品信息標注有“霍山石斛酒養生酒石斛仙草釀造真龍地42度100ML禮盒包裝廠家直銷”字樣。   經查,當事人未在實體店開展相關經營活動,而是在拼多多平臺注冊了店鋪,在未獲得“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況下,共銷售上述商品2瓶,售價37.62元/瓶,違法經營額合計75.24元。其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霍山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1000元。   當事人未經“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使用“霍山石斛”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嚴重損害了權利人和消費者的權益,必須依法查處。查處該案對創建霍山石斛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維護權益人合法權益,促進鄉村特色產業振興具有重要意義。   八、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口子窖酒”“劍南春酒”地理標志產品名稱案   2022年9月5日,蕪湖市鏡湖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鏡湖區某煙酒店存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行為。   經查,當事人從上門推銷人員手中收購口子窖酒(小池窖)4瓶和劍南春酒1瓶,截至案發之日均未售出。經鑒定,上述商品均非權利人企業產品。由于無侵權商品銷售價格和未銷售侵權商品的標價等,通過市場中間價格確定當事人違法經營額為1169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侵權行為。鏡湖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20000元。   “口子窖酒”“劍南春酒”是中國白酒領域知名品牌,均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在全國都有非常大的受眾群體。當事人銷售侵犯“口子窖酒”“劍南春酒”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不僅損害商標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誤導消費者的判斷,影響消費體驗。該案同時保護了兩個地理標志產品,也是在商標專用權保護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一次聯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反響。   九、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貴州茅臺酒”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11月26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轄區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當事人店鋪名為“文化體驗館”,店招門頭及內部多處使用了圖案,店內燈箱標注“國酒茅臺”“貴州茅臺酒”圖片,現場發現2瓶戊戌狗年“貴州茅臺酒”,經權利人現場鑒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   經查,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在店招門頭及內部使用“茅臺、貴州茅臺酒”字樣,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違法經營額5418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侵權商品,并處罰款2萬元。   本案當事人將他人獲批的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獨占許可使用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作為店鋪裝潢使用,并突出顯示,極易引起公眾的混淆、誤認,使公眾誤以為該店鋪系權利人的授權店鋪或者與權利人具有一定關聯,不僅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誤導消費者,影響消費體驗,應依法予以查處。
  十、安慶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侵犯“陽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8月8日,安慶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無錫市市場監管局線索移送函,對安慶某百貨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網上公開售賣標稱的“陽山”水蜜桃。   經查,當事人未取得無錫市惠山區陽山水蜜桃桃農協會授權,擅自使用“陽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共售賣標稱“陽山”水蜜桃42箱,銷售貨值金額1159.2元,違法所得151.2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構成商標及地理標志侵權行為。安慶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1.2元,并處罰款1159元。   當事人未經“陽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人授權許可,擅自使用“陽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不僅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而且誤導消費者,影響消費體驗,應依法予以查處。“陽山”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所有權人系省外市場主體,通過對該案的查處,充分彰顯了市場監管部門建立跨區域知識產權執法協作常態化機制的決心,值得推廣借鑒。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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