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宿州市市場監管局制定印發了《宿州市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對散裝食品的概念、食品管理制度要求、貯存方式及相關記錄檔案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結合宿州市“兩個責任”“食安守護”行動,開展為期60天的散裝食品經營規范管理專項活動。
根據《宿州市散裝食品經營管理規范(試行)》,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計量銷售的食品(含現場制作并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經營散裝食品,應依法取得含有散裝食品銷售或相關制售項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散裝食品經營者是散裝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采取有效質量控制措施,承擔散裝食品質量安全責任。
在商場、超市、零售商店、食雜店及有形市場等場所銷售的散裝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經營場所環境整潔,有相應的防塵、防蠅、防鼠、防蟲、防腐等設施和設備,與個人生活空間有效隔離,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適當距離;貯存、運輸和裝卸散裝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定期消毒、保持清潔,防止散裝食品污染;按照原包裝標注的保存條件存放,對需要冷藏、冷凍、保溫銷售的散裝食品,設置相應的陳列、保存和倉儲設施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溫度等特殊要求;按照“生熟分開”原則,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域;散裝食品由專人負責,并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操作時須穿著清潔的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無毒、清潔的專用售貨工具。在貨架、貨柜、容器、隔離設施等顯著位置,懸掛或張貼公示牌,公示牌應當標明以下內容:與原包裝標注相符的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方法、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將不同生產日期散裝食品混裝銷售的,須在公示牌上標注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裸裝銷售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應設置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志及隔離設施,并提供專用工具、包裝。
經營者采購散裝食品,應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等相關資質文件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并保存相關憑證原件或復印件。經營企業應建立散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散裝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等內容。實行統一配送的連鎖經營者,可由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許可證和散裝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散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建立原料供貨商檔案,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記錄,并在經營現場對制售的食品進行標牌公示,內容包括: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經營者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散裝食品,應立即停止經營或使用,待售食品應立即撤下貨架、銷毀或暫存在集中區域;銷毀應由專人負責,有專門記錄;屬于應予召回的食品,應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