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的食品明明還在保質期內卻霉變生蟲了,可以索賠嗎?該由誰來賠償?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原告主張其在被告經營的網店中購買的食品在保質期內變質生蟲,并提供了相關照片、視頻證據。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作為委托加工方應承擔生產者的質量安全責任,判決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1000元懲罰性賠償。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案情回顧
2021年10月8日,原告在被告經營的網店中購買了低糖黑芝麻丸和紅豆薏米丸(以下簡稱涉案食品),10月9日收到涉案食品。11月6日(該日期尚在食品有效保質期內),原告在食用涉案食品時發現食品明顯變質,黑色丸狀食品的表面附著一層白色毛狀霉菌,表面散布有疑似蟲卵樣黑色顆粒物,并有長約2cm的活體蠕動蛆蟲2只,另一袋食品表面外觀狀態與前述食品類似,并有活體蠕動蛆蟲1只。原告將被告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退還貨款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
被告辯稱,其僅為涉案食品銷售方,并且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的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關規定。涉案食品外包裝注明被告為委托企業,實際生產企業為案外人某公司。被告提供的相關證據包括案外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應對涉案食品承擔生產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在案證據顯示,涉案食品包裝上明確標注了生產企業及被告系委托企業的信息,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內明確記載被告可從事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及保健品生產、銷售活動。法院認為,食品委托生產實質上是一種民事委托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因此,本案被告作為委托生產方,應對涉案食品承擔生產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被告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食品霉變生蟲的照片及視頻證據,可以證實被告銷售了霉變食品。被告作為涉案食品的銷售者與法律層面上的生產者,不僅要確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有義務通過定期檢查、及時清理等方式保證食品在銷售時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所購買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已經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而且原告在發現存在蛆蟲問題的食品之前已經食用過涉案食品,會給原告帶來一定的心理沖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被告對于涉案食品質量安全應承擔生產者及銷售者的法律責任,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張被告退還貨款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1000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封瑜 當前,網絡購物已成為人們日常消費的重要途徑,衣食住行均與網購密不可分。在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領域,委托加工和代加工情況并不罕見,但是委托企業對于消費者仍應承擔生產者責任,食品生產和銷售者對于食品安全所負的法律責任并不會因網絡銷售形式得以減輕。本案通過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霉變生蟲食品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并予以處罰,在敦促網絡平臺內經營者認真履行食品安全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規范平臺內經營者銷售行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及積極意義。 同時提示廣大消費者,若發現網購食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購物訂單、支付憑據、問題食品的相關視頻照片等,若有條件也可保存好證據原物,與商家協商溝通。若通過協商未能解決問題,可以留存與商家的聊天記錄,向電商平臺、行政機關投訴舉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維權須以合法合理為限度,如果無中生有、惡意索賠,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應對涉案食品承擔生產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在案證據顯示,涉案食品包裝上明確標注了生產企業及被告系委托企業的信息,被告提供的營業執照中經營范圍內明確記載被告可從事食品的生產、經營活動及保健品生產、銷售活動。法院認為,食品委托生產實質上是一種民事委托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應當委托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的生產者生產,并對其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安全負責。受托方應當依照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行為負責,并接受委托方的監督。因此,本案被告作為委托生產方,應對涉案食品承擔生產者的質量安全責任。 被告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食品霉變生蟲的照片及視頻證據,可以證實被告銷售了霉變食品。被告作為涉案食品的銷售者與法律層面上的生產者,不僅要確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有義務通過定期檢查、及時清理等方式保證食品在銷售時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原告所購買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已經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而且原告在發現存在蛆蟲問題的食品之前已經食用過涉案食品,會給原告帶來一定的心理沖擊。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被告對于涉案食品質量安全應承擔生產者及銷售者的法律責任,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張被告退還貨款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退還貨款并支付懲罰性賠償1000元。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封瑜 當前,網絡購物已成為人們日常消費的重要途徑,衣食住行均與網購密不可分。在食品、保健品、化妝品領域,委托加工和代加工情況并不罕見,但是委托企業對于消費者仍應承擔生產者責任,食品生產和銷售者對于食品安全所負的法律責任并不會因網絡銷售形式得以減輕。本案通過對于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霉變生蟲食品的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并予以處罰,在敦促網絡平臺內經營者認真履行食品安全責任、保護消費者權益、規范平臺內經營者銷售行為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及積極意義。 同時提示廣大消費者,若發現網購食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應注意留存相關證據,如購物訂單、支付憑據、問題食品的相關視頻照片等,若有條件也可保存好證據原物,與商家協商溝通。若通過協商未能解決問題,可以留存與商家的聊天記錄,向電商平臺、行政機關投訴舉報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維權須以合法合理為限度,如果無中生有、惡意索賠,也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