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7311號建議的答復
趙明枝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動物防疫法配套規章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產地檢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檢疫管理辦法》修訂后,我部陸續開展動物檢疫規程制修訂工作。2023年3月,會同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印發第656號公告,制訂出臺野生動物檢疫辦法和檢疫規程,明確野生動物檢疫范圍、對象和程序;4月,印發新修訂的《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等14個產地檢疫規程,明確畜禽、犬、貓、蜜蜂等的產地檢疫范圍、對象和程序。
二、關于屠宰檢疫
2023年4月,我部根據畜禽屠宰檢疫工作需要,修訂了《生豬屠宰檢疫規程》等5個規程,新制定了《馬屬動物屠宰檢疫規程》、《鹿屠宰檢疫規程》等2個規程,進一步完善了畜禽屠宰檢疫制度。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據屠宰檢疫規程明確的檢疫范圍、對象和程序實施屠宰檢疫,對經檢疫合格的動物產品出具檢疫證明。對于尚未專門制定檢疫規程的駱駝、羊駝的屠宰檢疫,可依照《畜禽屠宰衛生檢疫規范》(NY 467-2001)執行。
三、關于動物防疫條件審查
2022年9月,我部公布了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調整了動物飼養場、隔離場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等四類場所的選址距離規定,完善了相關場所的人員配備、布局、設施設備及制度等動物防疫條件要求,并根據動物防疫工作實際,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完善了文件中相關概念的表述。《辦法》修訂后,有利于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開展動物防疫條件選址評估,便于更多的動物飼養場等四類場所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辦法》實施以來,我部指導各地通過多種方式加強防疫制度宣傳貫徹,進一步加強動物防疫管理。
感謝您對我部工作的關心,希望繼續對三農工作給予支持。
農業農村部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