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順義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餐飲業食品安全大檢查行動,加大對連鎖餐廳、“網紅”餐廳、美食城、學校食堂、集體用餐配送等餐飲單位的檢查力度,現將近期結果公示如下:
01
北京品銥商貿中心(招牌名稱:早餐) 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2
北京盛鑫順達餐飲店(招牌名稱:東北燒烤) 存在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餐飲服務設施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3
北京閩渝合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沙縣小吃)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04
北京超級兄弟餐飲有限公司(招牌名稱:青城山下)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05
北京趕小海餐廳(招牌名稱:牛肉拉面)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6
北京王全小吃部(招牌名稱:山西面館) 存在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超出許可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問題。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六)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 07
北京瓊京酒家(招牌名稱:瓊京酒家) 存在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供稿:餐飲服務科
北京品銥商貿中心(招牌名稱:早餐) 存在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2
北京盛鑫順達餐飲店(招牌名稱:東北燒烤) 存在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餐飲服務設施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3
北京閩渝合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沙縣小吃)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04
北京超級兄弟餐飲有限公司(招牌名稱:青城山下)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同時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立即停止該企業在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線上經營活動。 05
北京趕小海餐廳(招牌名稱:牛肉拉面) 存在未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環境整潔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06
北京王全小吃部(招牌名稱:山西面館) 存在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者超出許可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問題。違反了《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六)項的規定,依據《北京市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 07
北京瓊京酒家(招牌名稱:瓊京酒家) 存在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的問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供稿:餐飲服務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