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鹽經營者:
受“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水排放入海”消息影響,出現部分居民搶購食用鹽現象。我國有大量的不用海水制成食鹽的原鹽儲備(如井鹽和巖鹽)及強大生產能力,不受日本核輻射污水排放影響,不必恐慌。目前,我市食用鹽充足,居民按需理性購買,不信謠、不傳謠。為保障食用鹽價格秩序平穩,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本市各食鹽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履行義務
有關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經營者要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加強價格誠信建設和行為自律,不得侵害消費者的合法價格權益,自覺接受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要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和價格公示制度,做到依法經營,質價相符,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二、規范行為
有關經營者要切實規范自身價格行為,不得實施下列價格違法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行為;
(二)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行為;
(三)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市場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
(四)使用虛假的、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手段實施價格欺詐的行為;
(五)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的行為;
(六)不按規定明碼標價,以及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三、法律責任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囤積居奇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1.不標明價格的;
2.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3.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4.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本提醒告誡書發出后,有關經營者要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積極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經營價格行為。請社會各界、廣大群眾積極監督,發現上述有關違法行為的,可以及時撥打12315進行投訴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密切關注投訴舉報和有關社會輿情,加大巡查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食用鹽市場價格平穩有序。
投訴舉報熱線:12315
保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