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增加了禁止跳單的規定,明確了跳單行為,首次將跳單行為提升到法律層面。什么是跳單,一旦構成什么后果?
2020年12月,宋向一家中介公司登記,表明他想租房子,并委托一家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務。雙方口頭同意,如果租賃合同達成,中介費為一個月的租金。從那時起,一家中介公司的服務人員帶宋去檢查了一面房。當時,宋與房東未就租金問題達成協議,雙方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來,宋與門面房的房東私下再次協商,最終成功簽訂了租賃合同。一家中介公司向密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宋支付中介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交房屋視頻,證明其與宋實際達成中介協議,提供中介服務,宋承認接受中介服務,但聲稱不是通過中介租賃房屋,與房東協商未得到中介公司的幫助,認為他沒有得到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同意支付中介費。
密云法院認為,宋與中介公司口頭達成的中介合同是雙方的真實含義,應合法有效。一家中介公司向宋提供住房信息和中介服務,宋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機會,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宋與出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是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務,宋繞過中介公司與出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屬于跳不誠實履行,宋應根據中介公司提供的具體情況支付相應的中介費用。
根據中介行業的實踐,中介費金額實際上包括提供住房信息、調解談判、促進雙方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協助住房交付、水電表剩余數據記錄等所有服務,中介公司完成所有服務內容后,收取全額費用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一家中介公司只提供早期服務,沒有提供所有服務,因此不具備收取全額費用的條件。最后,考慮到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內容等因素,法院酌情支持了中介公司的部分訴訟請求。
北京密云法院法官助理劉卓超解釋說,所謂的跳躍是指客戶與中介達成委托協議,中介履行提供資源信息的義務,促進客戶與對方達成交易,但客戶為了避免支付中介費用,繞過中介,私下與對方簽訂合同。跳躍行為不僅會損害中介和客戶的利益,而且不利于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對于中介機構,中介機構積極服務于中介活動,提供合適的住房和交易機會,為客戶節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資源,客戶應在滿足自身需求的同時為自己的利益支付。跳躍是對中介人努力工作的踐踏,損害了中介人的合法權利。
跳單行為不僅會使客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還會增加房地產和房屋租賃市場交易的風險。例如,在實際的房地產交易過程中,由于買方審查不全面,房屋支付后無法辦理轉讓手續,買賣雙方因價格支付時間發生糾紛,給雙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在尋求租金或購買房屋時,我們應遵循誠信原則,遵守承諾,不要因為貪婪而遭受巨大的損失。
劉卓超表示,在現實生活中,住房有時不僅僅是在中介平臺上注冊的,客戶通常可以在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相同的住房信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客戶不使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得相同的住房信息,客戶有權選擇低報價、低傭金、良好的中介公司促進住房銷售合同的建立,不構成訂單違約。
《民法典》頒布后,對跳單行為有明確規定,首次將跳單行為提升到法律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增加了禁止跳單的規定。客戶在接受中介服務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媒體服務過中介直接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介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