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以來,海關總署開展“進口食品企業安全責任年”系列活動,福州海關已于近期開展“追蹤2023”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專項核查,進一步推動食品進口商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保障進口食品質量安全。
核查業務問答
問
海關開展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專項核查的目的是什么啊?
答 海關開展食品進口商的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專項核查,是為了核實進口食品進口商(收貨人)備案、進口和銷售記錄等法定職責落實情況。 問
那海關依據什么對進口食品進口商(收貨人)實施核查呢?
答 海關對進口食品進口商(收貨人)實施核查的依據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問
進口食品進口商(收貨人)核查有哪些內容?
答 海關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對進口食品進口商(收貨人)開展核查: 1.企業是否建立進口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2.企業是否保存進口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3.企業進口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的項目是否完整,填寫是否完整。 4.企業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已經加貼或印制中文標簽。 問
收到海關核查通知,被核查人要履行哪些義務?
答 ●派員到場配合核查。 ●根據海關要求,準備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等相關資料備查。 ●核查過程中需要對被核查人的有關資料進行復制的,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應確認復制資料與原件無誤后,在復制資料上注明出處、頁數、復制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并簽章。有關資料需要翻譯的,被核查人應當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核對海關的檢查記錄、詢問筆錄、核查工作記錄等文書,并簽章確認。 ●簽收依法送達的核查文書。 ●配合海關進行抽樣、采樣,并在抽/采樣憑證上簽章。 ●對核查發現的問題,按照海關要求及時、全面整改。 ●法律、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重點提醒食品進口商做好相關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進口商需重點關注的法律責任 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境內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不配合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絕接受詢問、提供材料,或者答復內容和提供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 供稿單位:企業管理和稽查處、莆田海關
問
海關開展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專項核查的目的是什么啊?
答 海關開展食品進口商的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專項核查,是為了核實進口食品進口商(收貨人)備案、進口和銷售記錄等法定職責落實情況。 問
那海關依據什么對進口食品進口商(收貨人)實施核查呢?
答 海關對進口食品進口商(收貨人)實施核查的依據包括: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2.《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問
進口食品進口商(收貨人)核查有哪些內容?
答 海關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對進口食品進口商(收貨人)開展核查: 1.企業是否建立進口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2.企業是否保存進口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3.企業進口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的項目是否完整,填寫是否完整。 4.企業進口預包裝食品是否已經加貼或印制中文標簽。 問
收到海關核查通知,被核查人要履行哪些義務?
答 ●派員到場配合核查。 ●根據海關要求,準備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等相關資料備查。 ●核查過程中需要對被核查人的有關資料進行復制的,被核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應確認復制資料與原件無誤后,在復制資料上注明出處、頁數、復制時間以及“本件與原件一致,核對無誤”并簽章。有關資料需要翻譯的,被核查人應當提供符合海關要求的譯本,并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核對海關的檢查記錄、詢問筆錄、核查工作記錄等文書,并簽章確認。 ●簽收依法送達的核查文書。 ●配合海關進行抽樣、采樣,并在抽/采樣憑證上簽章。 ●對核查發現的問題,按照海關要求及時、全面整改。 ●法律、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重點提醒食品進口商做好相關記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規定,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進口商需重點關注的法律責任 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境內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不配合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絕接受詢問、提供材料,或者答復內容和提供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海關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罰款。 供稿單位:企業管理和稽查處、莆田海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