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根據《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第六十三條 供餐人數較少,難以建立食堂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者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小規模農村學校的食品安全,可以參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實施管理。對提供用餐服務的教育培訓機構,可以參照本規定管理。 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 是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 問對于學校(托管機構)供餐人數較少和校外托管食堂應如何執行?
答復內容: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回復如下: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食品攤販、小餐飲、小食品店等的監督管理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其中,規定對用餐人數較少的小型食堂(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的食堂除外)參照小餐飲管理的,依照其規定;未作出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納入食品經營活動管理的具體人數范圍等監督管理要求。”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與理解!
答復內容: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回復如下: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食品攤販、小餐飲、小食品店等的監督管理作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其中,規定對用餐人數較少的小型食堂(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的食堂除外)參照小餐飲管理的,依照其規定;未作出規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納入食品經營活動管理的具體人數范圍等監督管理要求。”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與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