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信內容:
尊敬的領導,您好!
1、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產列入目錄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說明書上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以及被委托企業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分析:按此委托企業和生產商都應標識
2、根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2號)第八條:食品標識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受委托生產加工食品且不負責對外銷售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委托企業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被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僅標注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分析:按此要考慮委托商有沒有生產許可資質,如有可僅標識委托商名稱和地址
3、根據《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分析:按此可僅標識委托單位名稱、地址及產地 以上是國家目前對產品標簽中委托商和生產商信息標識要求,存在不一致,現在有兩個問題需要咨詢。
(1)有委托企業委托生產時,產品標簽上,是否可只參考GB7718,僅標識委托者名稱,地址及產地 (2)企業A委托企業B,企業B無生產許可,企業B委托有生產許可的企業C進行生產,此種情況下,可以僅標識委托企業A的信息,或僅標識委托企業B的信息嗎? 煩請領導百忙中查閱,期待您的答疑!
答復內容:
您好!您于2023年9月11日的來信收悉,現對您咨詢的事項答復如下:
一、《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6.1.3規定:受其他單位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問答(修訂版)第五十條解釋: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產品,僅標示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時,應用“產地”項標示受委托企業所在地域。
二、食品委托生產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通過合同約定,由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為其代為生產食品的行為。受托方應當為持有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范圍應涵蓋受委托生產的產品品種并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
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