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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法院發布涉食品藥品8個典型案例 食品領域案例6起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布日期:2023-09-26 09:16:53    來源:云推B2B網    瀏覽次數:48    評論:0
導讀

食品藥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一直以來,云南法院堅持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藥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以人民為中心,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2022年全省法院共審結涉食品藥品案件205件,判決生效198件729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

  食品藥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也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一直以來,云南法院堅持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藥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以人民為中心,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2022年全省法院共審結涉食品藥品案件205件,判決生效198件729人。其中,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36人。云南法院此次發布8個典型案例,通過司法審判護航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以案釋法,既震懾犯罪分子,規范市場行為,回應消費者關切熱點,又引導經營者規范經營、誠信經營,在全社會營造安全的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當前,云南省法院受理的涉食品藥品安全案件,有三種犯罪類型比較突出:一是在加工制作食品過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過程中使用禁限用農藥、獸藥。二是違法犯罪分子低價收購死因不明、病殘牲畜,屠宰加工后在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的批發市場、集貿市場等地銷售牟利問題時有發生。三是使用非食品原料勾兌白酒及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出售牟利等違法犯罪活動問題依然存在。   此次共發布8個涉食品藥品典型案例。   案例目錄   案例一:被告人楊某某等生產、銷售“口水油”火鍋底料案   案例二:被告人戚某某種植毒菠菜案   案例三:李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四:被告人楊某某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例五:被告人顏某某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案例六:李某某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七:被告人趙某某等銷售“特效藥”案   案例八:被告人蘇某某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案例一:被告人楊某某等生產、銷售“口水油”火鍋底料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楊某某經營某火鍋店,為降低原料成本,獲取非法利潤,指使員工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后垃圾油湯進行回收,過濾出固體食物殘渣后,加入香料、骨髓膏等去味劑,煉制出回收油制作火鍋、炒菜提供給顧客食用,營業額累計150余萬元,經檢測,回收油內含有多環芳烴有毒物質。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被告人楊某某等9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至十四年不等的刑罰;并處人民幣5萬元至150萬元不等的罰金;繼續追繳沒收違法所得;禁止上述被告人在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餐飲行業相關工作。   典型意義:本案中被告人制作火鍋底料的“口水油”屬于國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會對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極大危害。雖然本案沒有造成致人死亡等特別嚴重后果,但犯罪性質惡劣,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內依法從重判處,同時禁止各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充分體現了法院懲罰違法者、救濟受害者的司法職能,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得以實現。   案例二:被告人戚某某種植毒菠菜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被告人戚某某在大棚里種植菠菜時,將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農藥“毒死蜱”使用在其種植的菠菜上并予以銷售,銷售金額為人民幣1070元。經抽樣檢驗,檢出農藥毒死蜱成分。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被告人戚某某在其種植的蔬菜上使用禁用的農藥并銷售,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典型意義:根據農業農村部第2032號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毒死蜱”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然而仍有少數蔬菜種植戶貪圖便宜和滅蟲效果,無視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在蔬菜種植上使用。有些農藥銷售店向用戶出售時也沒有盡到提醒提示義務。為避免受到傷害,廣大蔬菜種植戶必須認真學習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謹慎用藥,生產綠色健康的蔬菜。相關部門也要加強對蔬菜種植戶和農藥銷售經營者的監管,防止有毒有害蔬菜和食品進入人民群眾的餐桌。   案例三:被告人李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在經營驢肉飯店過程中,為了改善驢肉湯的口感,吸引顧客消費,在驢肉湯中摻入罌粟殼粉銷售給顧客食用。2021年7月21日中午,有顧客在食用驢肉湯后,尿液檢測結果呈嗎啡陽性。同年7月22日,公安機關當場提取驢肉湯檢測,結果呈嗎啡陽性。李某某當場交出其未使用完的罌粟殼粉993克。經鑒定,罌粟殼粉檢材中檢出毒品鴉片成分。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禁止從事餐飲經營活動三個月;查獲的罌粟殼粉993克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部分不法商家為了吸引消費者,將罌粟殼加入食物中提味,且容易上癮;經常食用可能會導致身體受到損傷,如心跳加快,口腔不適等。本案中,商家為了非法逐利,違背誠實守信這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較大危害。本案一方面對執法、司法機關嚴格履行監管和司法職責有著很強的示范作用;另一方面,對不遵守國家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分子,可以起到震懾作用。
  案例四:被告人楊某某等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被告人顧某某、楊某某在3個月時間內多次將養殖的病、死豬報請保險公司人員拍照確認、掩埋處理后,又從掩埋地中刨出褪毛、分解后腌制存放待出售。尤某主要參與掩埋和從掩埋地中將病、死豬刨出、褪毛、分解等環節。李某某參與出售。公安機關查獲的涉案豬肉1.0892噸,認定價格為人民幣37962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顧某某、尤某、李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明知是病死豬,仍進行生產、加工和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依照刑法規定四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零八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因檢察機關還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判處楊某某、顧某某、尤某、李某某賠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10500元;并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市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食品安全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巨大的利益誘惑面前,一些不法商家鋌而走險,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生產者、銷售者也會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例再次警醒廣大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引以為鑒,進一步強化守法意識,遵守法律規定,加強自身管理,做到誠信經營、合法經營,切勿投機取巧,否則面臨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案例六:被告人李某某等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20年8月間,被告人李某某在未辦理保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把通過網絡購進的性保健品非法進行分裝、封箔、打碼、標注,向29個省市銷售不同品名的性保健品,銷售金額共計200萬余元。2020年8月17日,公安機關依法查扣多種性保健品包裝盒、宣傳單、說明書、防潮錫箔紙共計120萬余份;封口機、打碼機共三臺;保健品、藥丸、膠囊、藥片共計55.5萬余粒。經抽樣檢測,均檢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西地那非”成分。   被告人寶某某等9人分別從2010年到2017年開始,至2020年8月間,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購進性保健品,不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不查詢保健品生產廠家資質和產品檢驗報告真偽,不如實記錄并保存進貨查驗、保健品銷售等信息,非法銷售不同品名的性保健品。經抽樣檢測,均檢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上的“西地那非”成分。   裁判結果:法院認定,10名被告人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十二年不等刑罰,并處人民幣20萬元至500萬不等罰金;判令禁止在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四至五年內從事與銷售食品有關職業。   典型意義:根據GB16740-97《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標準》,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個種類。正規廠家生產的保健食品外包裝標志包括:保健功能和適宜人群、食用方法和服用量、貯藏方法、功效成分的名稱及含量、保健食品批準文號、保健食品標志(俗稱“藍帽子標志”天藍色圖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樣)。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發布保健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的通知》,將“西地那非”定性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廣大消費者一定要提高對有毒有害食品的認識,增強鑒別能力,對于打著“保健品”旗號非法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絕不姑息、勇于舉報。   案例八:被告人蘇某某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由何某某出售假冒“五糧液、劍南春”等注冊商標的白酒給蘇某某、李某某,二人將該白酒賣給彭某。其間,房某、吳某某按照何某某的安排,負責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銷售、運送、收款等活動。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蘇某某向何某某購買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共計10000余箱,直接發貨給彭某。彭某支付李某某貨款人民幣共計456萬余元,蘇某某支付何某某貨款人民幣共計215萬余元。2021年12月29日,何某某發給彭某的最后一批次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被民警查獲。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李某某、何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銷售金額數額巨大;被告人房某、吳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提供運輸車輛、銀行賬號,幫助運送,五被告人均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蘇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四年不等刑罰,并處人民幣10萬元至121萬元不等罰金。   典型意義:注冊商標承載著企業的信譽、商品的聲譽和無形的商業價值。制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不僅損害知名品牌方的利益,不利于營商環境的建設,同時也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依法懲處銷售假冒知名商標品牌謀取不法利益的犯罪分子,通過判處有期徒刑并附加數額較大的罰金刑,加大對知識產權案件刑事處罰力度,為保護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正常市場秩序,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文/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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