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發展
外賣行業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
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給人們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
其衍生的相關問題也不容忽視
近年來
蘇州市市場監管部門
嚴厲打擊網絡餐飲違法行為
營造網絡訂餐放心消費環境
促進網絡餐飲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現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太倉市瀏河鎮順先餐飲店對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4月9日,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太倉市瀏河鎮順先餐飲店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外賣平臺“黃燜雞米飯(黃燜排骨飯)”店鋪開展好評返現活動。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改正,太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某、閔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3年4月20日,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美團外賣平臺“98℃烘焙坊”店鋪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昆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823.50元、罰款9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江區盛澤鎮西二環路鄭姐菜飯骨頭湯店未按規定配置有效防蠅措施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3年6月15日,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美團外賣平臺“黃山菜飯骨頭湯”店鋪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經查,店內防蠅防蚊措施不到位,并且現場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無法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之規定。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工業園區陳麗員小吃店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案 2023年5月23日,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對蘇州工業園區陳麗員小吃店日常巡查。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外賣平臺“川味小廚”店鋪銷售涼拌豬頭肉等冷食,但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包含“冷食類食品制售”經營項目。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42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高新區滸關分區閆家大院快餐店對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3月8日,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高新區滸關分區閆家大院快餐店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外賣平臺“賊王炒飯(陽山店)”店鋪開展好評返現活動。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改正,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稽查協調處
案例一
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太倉市瀏河鎮順先餐飲店對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4月9日,太倉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太倉市瀏河鎮順先餐飲店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外賣平臺“黃燜雞米飯(黃燜排骨飯)”店鋪開展好評返現活動。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改正,太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某、閔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3年4月20日,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美團外賣平臺“98℃烘焙坊”店鋪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昆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7823.50元、罰款9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江區盛澤鎮西二環路鄭姐菜飯骨頭湯店未按規定配置有效防蠅措施及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3年6月15日,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對美團外賣平臺“黃山菜飯骨頭湯”店鋪經營場所現場檢查。經查,店內防蠅防蚊措施不到位,并且現場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無法提供有效健康證明。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之規定。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工業園區陳麗員小吃店超過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案 2023年5月23日,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對蘇州工業園區陳麗員小吃店日常巡查。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外賣平臺“川味小廚”店鋪銷售涼拌豬頭肉等冷食,但其《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包含“冷食類食品制售”經營項目。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責令改正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342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高新區滸關分區閆家大院快餐店對用戶評價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3月8日,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高新區滸關分區閆家大院快餐店開展調查。經查,當事人在美團外賣平臺“賊王炒飯(陽山店)”店鋪開展好評返現活動。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及時改正,蘇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稽查協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