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亞硝酸鹽銷售、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現將在餐飲服務環節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有關事項提示如下:
一、全市凡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禁止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包含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二、食鹽必須從正規商業網點購買,嚴禁購買、使用渠道不清、來歷不明的鹽類物質。
三、亞硝酸鹽銷售單位必須建立銷售臺賬,做好實名登記,嚴禁將亞硝酸鹽銷售給餐飲服務單位。
四、各餐飲服務單位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把采購使用關,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增強對亞硝酸鹽危害性的認識,抵制在食品中添加亞硝酸鹽及其他非法添加劑,對食品安全負起應盡的社會責任。
五、加強餐飲環節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質和超限量、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的監督監測,突出對餐飲服務單位制作的熟食、鹵肉、湯料中亞硝酸鹽的監督抽檢和快檢工作,嚴防不合格食品流入餐桌。
六、對發現在食品中非法添加亞硝酸鹽及其它非食用添加劑的餐飲服務單位、非法銷售亞硝酸鹽的單位和個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食品安全法》予以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消費者應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監督并舉報餐飲服務單位采購、貯存和使用亞硝酸鹽的違法行為。
安慶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