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三季度,固原市市場監管系統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區黨委十三屆四次全會、市委五屆八次全會的部署要求,統籌“鐵拳”行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打擊侵權假冒、掃黑除惡市場流通領域整治等工作開展,用心守護群眾的健康安全和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現將部分案例公布,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 明帆羊羔肉館使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生產加工食品案
2023年8月17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聯合公安、工信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畜禽肉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購進的35斤鮮牛肉無《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合格證明》等有效憑證,遂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給予警告。2023年8月21日,執法人員組織整改“回頭看”,發現當事人并未改正,其購進的21斤鮮牛肉仍無相關進貨憑證。2023年8月22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購進的鮮牛肉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涉案貨值金額58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經營店和食品小攤點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2023年9月7日,固原市市場監管局原州區分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6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蘇某某百貨商店銷售冒用地理標志的產品包裝案 2023年8月1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在地理標志保護執法中,發現當事人店內貨架上擺放有標識為“寧夏枸杞”產品1袋、“寧夏枸杞”包裝袋71個,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枸杞產品的產地證明,且店內只發現1箱標識為“甘肅恒大智能包裝有限公司承制”的枸杞產品,當事人涉嫌銷售冒用“寧夏枸杞”地理標志的產品包裝誤導消費者。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2月從甘肅省蘭州市某批發市場購進標識為“甘肅恒大智能包裝有限公司承制”的枸杞產品1箱、未保存購進票據;當事人在銷售該枸杞產品時,采用標識為“寧夏枸杞”的包裝袋進行分裝。截至案發,當事人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120元、違法所得13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2023年8月24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包裝袋72個、罰沒款695元的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稽查科 哈軍賢
案例四 蘇某某百貨商店銷售冒用地理標志的產品包裝案 2023年8月1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在地理標志保護執法中,發現當事人店內貨架上擺放有標識為“寧夏枸杞”產品1袋、“寧夏枸杞”包裝袋71個,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該枸杞產品的產地證明,且店內只發現1箱標識為“甘肅恒大智能包裝有限公司承制”的枸杞產品,當事人涉嫌銷售冒用“寧夏枸杞”地理標志的產品包裝誤導消費者。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2月從甘肅省蘭州市某批發市場購進標識為“甘肅恒大智能包裝有限公司承制”的枸杞產品1箱、未保存購進票據;當事人在銷售該枸杞產品時,采用標識為“寧夏枸杞”的包裝袋進行分裝。截至案發,當事人銷售產品貨值金額1120元、違法所得135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2023年8月24日,西吉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涉案包裝袋72個、罰沒款695元的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稽查科 哈軍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