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6月06日,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由昆明海關技術中心出具的一份《檢驗報告》,稱在“迪慶州XX學校清真食堂”抽樣的“自消毒餐具(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06月06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該份《檢驗報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以及《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結果告知書》,現場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未在7個工作日內向我局遞交復檢申請或提出異議,我局認為當事人對抽檢結果無異議,自愿放棄復檢。2023年06月16日,我局立案進行調查。
經查,“迪慶州XX學校清真食堂”抽樣的“自消毒餐具(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構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飲具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同時遵循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以及《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飲具的違法行為,并決定處以罰款人民幣5000.00元。
相關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溫馨提示:
食品安全無小事,請廣大餐飲服務經營者依法規范自身經營行為,香格里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大對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
供稿:政策法規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