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21年11月26日,榆林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對佳縣棗員外棗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成品庫中存放的有機紅棗醋飲114箱(8瓶/箱,300ml/瓶),標示生產日期為2021年12月20日。經調查,該批次有機紅棗醋飲實際生產日期為2021年10月24日,尚未銷售。
調查結果: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決定:1.罰款5萬元;2.沒收違法生產的食品。
典型案例的意義:督促企業真實、清晰、準確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增強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意識,使人民群眾健康安全和消費權益得到切實保障。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要仔細查看核對商品標簽中的保質期、生產日期等信息,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