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黨的二十大召開之年,維護安全穩定環境是重大政治責任。7月14日,南通市市場監管系統“零號行動”會議召開,部署開展特種設備及灶管閥質量、“食品”“保健品”等領域涉老涉詐問題隱患整治、食品安全和打擊侵權假冒“百日攻堅”,從嚴執法、嚴肅打擊,對問題線索“零忽視”,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通過辦理一個案件、教育一批市場主體、規范一個行業。現公開曝光發布第七批“零號行動”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
如東縣某商行網絡直播銷售標簽涉及治療功能食品案 近日,如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縣某商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抖音平臺上通過直播帶貨的方式銷售古法梨膏,其食品標簽上標示的“適用人群:……9、慢性咽炎,支氣管炎及各類呼吸系統疾病……”等用語暗示治療功能。經查,當事人共銷售572瓶標簽涉及治療功能的古法梨膏。當事人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6544.58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網絡直播帶貨領域食品安全違法的典型案例。部分商家以網絡直播帶貨的方式推銷食品,卻忽視食品安全管理。通過本案的查辦,嚴懲各類網絡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督促商家嚴格落實經營主體責任,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
海安市某土菜館利用“江鱗”虛假宣傳案 近日,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轄區某土菜館檢查,發現其收銀臺處存放的菜單有名為“江鱗”的菜品。經查,當事人標稱的“江鱗”實為內河人工養殖魚類,而非源于長江魚類。當事人對所售的內河魚類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典型意義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單位,在明知食品原材料的真實狀況下,以“江鱗”為營銷噱頭,對相關水產品來源、質量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本案的查處,警示經營者們要嚴守法律法規底線,不觸碰長江“十年禁漁”紅線,既要堅決杜絕銷售長江非法捕撈漁獲物,也不能虛假宣傳銷售的水產品為長江漁獲物。
如東縣某商行網絡直播銷售標簽涉及治療功能食品案 近日,如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縣某商行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抖音平臺上通過直播帶貨的方式銷售古法梨膏,其食品標簽上標示的“適用人群:……9、慢性咽炎,支氣管炎及各類呼吸系統疾病……”等用語暗示治療功能。經查,當事人共銷售572瓶標簽涉及治療功能的古法梨膏。當事人經營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了罰款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6544.58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網絡直播帶貨領域食品安全違法的典型案例。部分商家以網絡直播帶貨的方式推銷食品,卻忽視食品安全管理。通過本案的查辦,嚴懲各類網絡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督促商家嚴格落實經營主體責任,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
海安市某土菜館利用“江鱗”虛假宣傳案 近日,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轄區某土菜館檢查,發現其收銀臺處存放的菜單有名為“江鱗”的菜品。經查,當事人標稱的“江鱗”實為內河人工養殖魚類,而非源于長江魚類。當事人對所售的內河魚類作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已立案調查。 典型意義 當事人作為餐飲服務單位,在明知食品原材料的真實狀況下,以“江鱗”為營銷噱頭,對相關水產品來源、質量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通過本案的查處,警示經營者們要嚴守法律法規底線,不觸碰長江“十年禁漁”紅線,既要堅決杜絕銷售長江非法捕撈漁獲物,也不能虛假宣傳銷售的水產品為長江漁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