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基本的民生問題。常州市市場監管局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嚴守食品安全底線不放松,以強化食品安全領域案件查辦為抓手,持續加大執法辦案力度,鐵腕治理食品安全問題,查辦了一批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保持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和“高壓嚴打”的態勢。為提升全社會食品安全意識,營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費環境,現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領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溧陽市別橋家有寶貝母嬰用品店銷售無中文標簽且未明碼標價的進口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日,溧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溧陽市別橋家有寶貝母嬰用品店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貨架上放置了3罐澳洲生產的“紐瑞優”乳鐵蛋白調制粉,該調制粉的外包裝罐上印制的標簽為全英文,未見中文標簽。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溧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38元;2、沒收無中文標簽的進口乳鐵蛋白調制粉1罐;3、罰款6000元。 典型意義 進口食品因使用外國標準,不一定完全符合國內標準。溧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貫徹食品安全戰略,充分發揮進口食品監管職能作用,嚴厲打擊違法經銷行為,加大對進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為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安全保駕護航。 案例二 常州圣貝特蜂產品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27日,金壇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常州圣貝特蜂產品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生產的內問人參不老莓蜜飲產品添加了紅參粉,該紅參粉由吉林省宏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應,并提供了供應商的食品生產許可。紅參作為藥材和飲片被中國藥典收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金壇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隨著現代工業尤其是食品工業的飛速發展,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等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在本案中,當事人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了在中國藥典記錄為藥材和飲片的紅參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但鑒于吉林省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原料用人參》描述,紅參屬于食品原料用人參。當事人的紅參粉原料從吉林持證的食品生產企業購進,且當事人積極整改,考慮應采取包容審慎監管,我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充分運用各種行政指導手段促進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案例三 江蘇嗨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用非食品原料(NMN)生產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2日,武進區市場監管局西太湖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江蘇嗨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通過拼多多自營店鋪“嗨購保健品專營店”銷售了1瓶“GNC健安喜NMN”,上述食品含有 NMN(煙酰胺單核苷酸)。經查,NMN在中國未取得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武進區市場監管局西太湖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罰款100000元。 典型意義 NMN號稱不老藥,在國內有較為廣大的市場,但目前國內未允許NMN作為食品原料用于生產經營,相關交易都是經過跨境電商的形式實現的。此案警告了相關跨境電商商家,應當加強自身管理,合規經營,防止出現類似的將國內禁售的商品作為正常商品在國內進行銷售。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如自身確有需要,應當通過正規的商家進行采購,以防上當。 案例四 新閩冠供應鏈管理(常州)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3日,新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抽檢檢驗報告對新閩冠供應鏈管理(常州)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2年3月19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12日和2022年4月25日生產的夾心面包、2022年5月14日生產的三明治夾心吐司(藍莓味)、2022年6月20日生產的3明治紫米沙拉面包在流通環節銷售時被抽檢判定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 面包》,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因該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已滿3個月且為同一性質的行為,違法情節嚴重,新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600元;2、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高云芳作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生產涉案夾心面包時未嚴格控制其生產工藝,操作不當,管理松懈,導致該夾心面包在流通領域多次被抽檢不合格,給消費者帶來極大的食品安全隱患。針對生產環節中食品不合格的違法行為,高新區局敢于亮出執法利劍,依法開出了“吊銷生產許可”和“限制從業”的“重磅罰單”,踐行了鐵拳行動的要求,為食品安全筑牢了防火墻。 案例五 常州歐尚超市有限公司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6日,天寧區市場監管局對常州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永寧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冷庫、操作間內的冷化間內存放了多個批次的冷凍去骨牛肉安格斯背肩肉(原產地為薩爾托市 烏拉圭)、牛腱子肉(產地澳大利亞 昆士蘭州 畢露勒市)、冷凍去骨牛腩(原產地 巴西)、牛后臀肉(產地 澳大利亞),冷凍可食用牛產品-牛尾(產地:烏拉圭 卡內洛內斯省 圣哈辛托市),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進口冷鏈食品海關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消殺證明、無法提供《常州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庫證明》或江蘇省內其他地區集中監管倉的有效證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天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關于加強常州市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1、免于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2、沒收違法所得2827.74元;3、罰款150000元。 典型意義 進口冷鏈食品監管工作是抗擊新冠疫情的一道重要防線,本次案例的辦結有效達到了查辦一案、規范一類、震懾一片的目的,嚴格落實外防輸入、人物同防的防控策略,切實斬斷通過進口冷鏈食品擴散疫情的途徑,有力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六 鐘樓區鄒區富菉食品廠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產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4日,鐘樓區市場監管局對鐘樓區鄒區富菉食品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生產標稱制造商為合肥市世味園食品有限公司的速凍蠶豆,現場有成品417箱,當事人在現場未能提供委托加工協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鐘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1、沒收速凍蠶豆417箱;2、罰款146000元。 典型意義 該案充分體現行政部門在執法中堅持包容審慎原則和比例原則,考慮到當事人與合肥企業簽訂有委托加工協議,外包裝標注的生產日期早于實際生產日期,且涉案食品并未流入市場,因此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會產生實際的食品安全風險,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最終執法機關對當事人給予了從輕處罰,既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也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該案的辦理也警示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熟悉本行業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落實好主體責任,加強生產管理和過程控制,杜絕問題食品下線出廠。 案例七 江蘇明都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25日,常州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江蘇明都超市有限公司(橫林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恒宇日式調味液”的食品標簽上未標示質量等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市政府關于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增加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常政發〔2019〕41號}之相關規定,將當事人的違法線索、材料移送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立案調查處理。
典型意義 食品標簽的主要用途是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組成、特征等各種相關信息,在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方面具有關鍵作用,消費者在了解該食品的相關信息后決定是否購買。部分企業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有依法標注相關食品信息,影響了消費者的購物判斷。對此,我們要結合投訴舉報,同時加強宣傳與監管,逐步規范企業正確標示標簽,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 案例八 武進區遙觀怡樂副食品店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27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武進區遙觀怡樂副食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標注“生產日期:2022.06.16,保質期:120 天〞的衛龍辣條(大面筋調味面制品),至 2022年10月27日,標注”生產日期:2022.06.16,保質期:120 天“的衛龍辣條(大面筋調味面制品)已經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市政府關于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增加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常政發〔2019〕41號}之相關規定,將當事人的違法線索、材料移送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立案調查處理。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安全隱患大。在本案中,雖然該副食品店僅售出1袋超過保質期的辣條,但其未盡到食品經營者定期檢查和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監管過程中,遙觀分局也將不斷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誠信經營和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力度,督促食品經營者認真做好每一個環節,保障群眾食品安全;同時加強對食品經營環節的檢查,發現不足的地方指導食品經營者及時改正,一旦發現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來源:執法稽查處、市場監管執法監督局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1日,溧陽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溧陽市別橋家有寶貝母嬰用品店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貨架上放置了3罐澳洲生產的“紐瑞優”乳鐵蛋白調制粉,該調制粉的外包裝罐上印制的標簽為全英文,未見中文標簽。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溧陽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38元;2、沒收無中文標簽的進口乳鐵蛋白調制粉1罐;3、罰款6000元。 典型意義 進口食品因使用外國標準,不一定完全符合國內標準。溧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嚴格貫徹食品安全戰略,充分發揮進口食品監管職能作用,嚴厲打擊違法經銷行為,加大對進口食品安全的監管力度,為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安全保駕護航。 案例二 常州圣貝特蜂產品有限公司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7月27日,金壇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常州圣貝特蜂產品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其生產的內問人參不老莓蜜飲產品添加了紅參粉,該紅參粉由吉林省宏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應,并提供了供應商的食品生產許可。紅參作為藥材和飲片被中國藥典收錄。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金壇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隨著現代工業尤其是食品工業的飛速發展,非法使用非食品原料、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等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在本案中,當事人在食品生產過程中添加了在中國藥典記錄為藥材和飲片的紅參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但鑒于吉林省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食品原料用人參》描述,紅參屬于食品原料用人參。當事人的紅參粉原料從吉林持證的食品生產企業購進,且當事人積極整改,考慮應采取包容審慎監管,我局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充分運用各種行政指導手段促進當事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案例三 江蘇嗨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用非食品原料(NMN)生產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2日,武進區市場監管局西太湖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江蘇嗨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通過拼多多自營店鋪“嗨購保健品專營店”銷售了1瓶“GNC健安喜NMN”,上述食品含有 NMN(煙酰胺單核苷酸)。經查,NMN在中國未取得藥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和新食品原料許可,不能作為食品進行生產和經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武進區市場監管局西太湖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罰款100000元。 典型意義 NMN號稱不老藥,在國內有較為廣大的市場,但目前國內未允許NMN作為食品原料用于生產經營,相關交易都是經過跨境電商的形式實現的。此案警告了相關跨境電商商家,應當加強自身管理,合規經營,防止出現類似的將國內禁售的商品作為正常商品在國內進行銷售。同時也提醒消費者,如自身確有需要,應當通過正規的商家進行采購,以防上當。 案例四 新閩冠供應鏈管理(常州)有限公司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3日,新北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抽檢檢驗報告對新閩冠供應鏈管理(常州)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于2022年3月19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12日和2022年4月25日生產的夾心面包、2022年5月14日生產的三明治夾心吐司(藍莓味)、2022年6月20日生產的3明治紫米沙拉面包在流通環節銷售時被抽檢判定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 面包》,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因該違法行為持續時間已滿3個月且為同一性質的行為,違法情節嚴重,新北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600元;2、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高云芳作出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當事人生產涉案夾心面包時未嚴格控制其生產工藝,操作不當,管理松懈,導致該夾心面包在流通領域多次被抽檢不合格,給消費者帶來極大的食品安全隱患。針對生產環節中食品不合格的違法行為,高新區局敢于亮出執法利劍,依法開出了“吊銷生產許可”和“限制從業”的“重磅罰單”,踐行了鐵拳行動的要求,為食品安全筑牢了防火墻。 案例五 常州歐尚超市有限公司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4月6日,天寧區市場監管局對常州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永寧店)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在冷庫、操作間內的冷化間內存放了多個批次的冷凍去骨牛肉安格斯背肩肉(原產地為薩爾托市 烏拉圭)、牛腱子肉(產地澳大利亞 昆士蘭州 畢露勒市)、冷凍去骨牛腩(原產地 巴西)、牛后臀肉(產地 澳大利亞),冷凍可食用牛產品-牛尾(產地:烏拉圭 卡內洛內斯省 圣哈辛托市),當事人現場未能提供上述進口冷鏈食品海關證明、檢驗檢疫證明、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結果、消殺證明、無法提供《常州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倉出庫證明》或江蘇省內其他地區集中監管倉的有效證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之規定,天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關于加強常州市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1、免于沒收違法經營的食品;2、沒收違法所得2827.74元;3、罰款150000元。 典型意義 進口冷鏈食品監管工作是抗擊新冠疫情的一道重要防線,本次案例的辦結有效達到了查辦一案、規范一類、震懾一片的目的,嚴格落實外防輸入、人物同防的防控策略,切實斬斷通過進口冷鏈食品擴散疫情的途徑,有力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六 鐘樓區鄒區富菉食品廠標注虛假生產日期和產地案
案情簡介 2022年6月14日,鐘樓區市場監管局對鐘樓區鄒區富菉食品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生產標稱制造商為合肥市世味園食品有限公司的速凍蠶豆,現場有成品417箱,當事人在現場未能提供委托加工協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鐘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如下:1、沒收速凍蠶豆417箱;2、罰款146000元。 典型意義 該案充分體現行政部門在執法中堅持包容審慎原則和比例原則,考慮到當事人與合肥企業簽訂有委托加工協議,外包裝標注的生產日期早于實際生產日期,且涉案食品并未流入市場,因此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會產生實際的食品安全風險,結合企業生產經營狀況,最終執法機關對當事人給予了從輕處罰,既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也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該案的辦理也警示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熟悉本行業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落實好主體責任,加強生產管理和過程控制,杜絕問題食品下線出廠。 案例七 江蘇明都超市有限公司涉嫌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25日,常州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江蘇明都超市有限公司(橫林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恒宇日式調味液”的食品標簽上未標示質量等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市政府關于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增加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常政發〔2019〕41號}之相關規定,將當事人的違法線索、材料移送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立案調查處理。
典型意義 食品標簽的主要用途是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組成、特征等各種相關信息,在幫助消費者理解食品真實屬性方面具有關鍵作用,消費者在了解該食品的相關信息后決定是否購買。部分企業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有依法標注相關食品信息,影響了消費者的購物判斷。對此,我們要結合投訴舉報,同時加強宣傳與監管,逐步規范企業正確標示標簽,促進食品產業健康發展。 案例八 武進區遙觀怡樂副食品店涉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27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武進區遙觀怡樂副食品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標注“生產日期:2022.06.16,保質期:120 天〞的衛龍辣條(大面筋調味面制品),至 2022年10月27日,標注”生產日期:2022.06.16,保質期:120 天“的衛龍辣條(大面筋調味面制品)已經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市政府關于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增加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決定》{常政發〔2019〕41號}之相關規定,將當事人的違法線索、材料移送江蘇常州經濟開發區綜合執法局立案調查處理。 典型意義 食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安全隱患大。在本案中,雖然該副食品店僅售出1袋超過保質期的辣條,但其未盡到食品經營者定期檢查和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在監管過程中,遙觀分局也將不斷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誠信經營和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力度,督促食品經營者認真做好每一個環節,保障群眾食品安全;同時加強對食品經營環節的檢查,發現不足的地方指導食品經營者及時改正,一旦發現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來源:執法稽查處、市場監管執法監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