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市場監管局聚焦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重點商品、重點領域和重點行業,結合打擊侵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部署,持續深化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現將2022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自貢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自貢市高新區某餐飲店使用回油制作食品案
2022年9月21日,自貢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對自貢市高新區某餐飲店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在通過油水分離器分離油脂并進行熬制,同時還發現已制作好的預備鍋底。經查,當事人自營業以來,在明知使用回油熬制后再進行銷售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顧客食用后的鍋底廢料經油水過濾器分離出火鍋回油,通過新油和回油混合或直接使用回油重新熬制為底料售賣給顧客食用,非法獲利 92萬余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并涉嫌構成犯罪,自貢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貢井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某虛假宣傳案
2022年4月7日,自貢市貢井區市場監管局、區公安分局在開展保健品專項整治行動中對一保健品經營倉庫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熊醫堂®熊膽粉外包裝標注信息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信息不一致,隨即貢井區市場監管局與區公安分局建立聯合辦案機制,對該線索進行深挖徹查。通過協查認定,結合搜集證據,涉案熊膽粉為初級野生動物制品。經查,以李某某為首的團伙自2021年10月以來向遼寧某藥業有限公司采購“熊膽粉”進行倉儲,并先后在四川省自貢市、樂山市、眉山市、雅安市等地通過會銷門店利用免費領取禮品、養生授課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指定門店參加推廣會,再通過話術、宣傳視頻等方式虛構或夸大涉案“熊膽粉”具有藥效等功能,以遠高于市場售價的價格將“熊膽粉”以療程售賣的捆綁式銷售方式向老年人出售,牟取暴利,涉案金額達200余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并涉嫌構成犯罪,貢井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高某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洋酒案
2022年11月21日,自貢市沿灘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實名舉報稱轄區內有一假酒制售窩點。收到線索后,該局會同區公安分局對該民房進行了聯合檢查。現場發現包裝好的成品野格利口酒448瓶,印有“野格”商標的瓶身、瓶蓋、標簽、瓶盒4萬余套、灌裝生產設備2套、賬本5本。經商標權利人初步鑒定,現場發現的成品酒均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執法人員對涉案物品進行了查封扣押。經查,宜賓籍男子高某租賃該民房從事假酒生產。2022年2月至今,當事人雇傭包裝工,購買12噸法貝蒂利口酒,聯系浙江、廣州等地造假人員訂購瓶身、瓶蓋、標簽、瓶盒、防偽二維碼等,在窩點內將法貝蒂利口酒進行勾兌、灌裝、封蓋、熱熔貼標,包裝成假冒野格利口酒。假酒運輸至物流公司發往遼寧、湖南、湖北、山東、貴州、云南、重慶、廣西、江西、江蘇、安徽、上海、浙江、福建及省內成都、雅安等多個省市,涉案金額達240余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并涉嫌構成犯罪,沿灘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大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大安區某食品經營部生產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6月17日,自貢市大安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郭某在大山鋪鎮某場地灌裝假的五糧春等酒。該局聯合大安公安機關通過前期摸排、聯合偵辦,于2022年7月18日對當事人位于大山鋪鎮的窩點進行突擊檢查,現場查獲當事人生產的成品假冒五糧液、瀘州老窖國窖1573各1件、五糧春40件,每件均為6瓶;另查獲假冒五糧液包裝材料96瓶套(含塑料盒包裝、整件外包裝箱、標簽、防偽標識等,下同),瀘州老窖國窖1573一共102瓶套,瀘州老窖特曲96瓶套,劍南春30瓶套,茅臺36瓶套,回收的空酒瓶若干。經查,截至2022年7月18日案發,當事人共生產銷售假冒五糧春116箱、瀘州老窖特曲57箱、瀘州老窖國窖1573共6箱、“五糧液”5箱、 “劍南春”5箱,均為6瓶/箱。當事人以遠低于市場價的價格通過周某、陳某、李某將涉案產品銷往威遠縣等地,非法經營數額共計62920元,非法獲利共計19963元。按照市場價格計算當事人生產銷售的假冒知名商標白酒價值39萬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并涉嫌構成犯罪,大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
貢井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貢井區王某某炸雞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2月19日,自貢市貢井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貢井區王某某炸雞店侵權使用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21074966號圖形注冊商標。經查明,王某某、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三方于2019年7月24日簽訂有單店合作協議。協議約定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將第21074966號注冊商標等知識產權授權王某某店鋪使用,協議有效期1年。2020年7月24日上述協議到期后,當事人未與上海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續簽協議,當事人同時不再擁有第21074966號注冊商標的授權,但當事人仍然繼續在門頭店招、墻面掛畫、廚房門簾、外賣包裝袋上及美團外賣店鋪網頁使用與第21074966號注冊商標相同的圖形。本案違法經營額為149791.16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有關規定,并涉嫌構成犯罪,貢井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