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堅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指示,以“鐵拳”行動為抓手,深入開展食品安全“守底線、查隱患、保安全”專項行動,強化行刑銜接,為震懾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營造良好輿論氛圍,現將2022年以來辦結的十起食品安全違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2年1月27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將李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線索,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022年1月14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投訴在轄區查獲一車(共1000件)涉嫌假冒的奧利奧夾心餅干,該批次奧利奧經北京生產企業鑒定為假冒食品,供貨商為李某,涉案金額156000元人民幣。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涉嫌違反了《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犯罪,目前新余市公安部門已對3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該案被列為省公安廳督辦案件,擬上報為國督案件。
本侵權食品案件發生在春節期間,為多環節跨省運輸案件,溯源難,涉案金額大,且為青少年兒童喜愛的食品,質量一旦出現問題,將嚴重影響青少年的身體健康。該案辦理中啟動了快速高效的行刑銜接,及時遏制了食品安全隱患,斬斷了不法分子制售假冒劣質食品的鏈條,擊破了違法分子隱藏的利益環,維護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02.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余市某校園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2年3月,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新余市某校園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果味型汽水3瓶、白象牌韓式火雞拌面1盒、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2月17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新余市某校園超市進行監督檢查時在其經營場所發現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一直是社會關注焦點,尤其是校園食品安全,關乎未成年人“舌尖上的安全”,牽動著學生家長、學校教師的心。本案對校園食品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希望廣大校園食品經營者引以為戒,守法經營,主動排查食品安全隱患,讓未成年人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03.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渝水區某糕點店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2年3月,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渝水區某糕點店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作出沒收沒收無標簽的芝士麻薯18盒、早餐面包6袋、沒收違法所得98元、罰款人民幣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8日,執法人員在某校園食堂一樓外圍某店鋪核查投訴舉報時,在該店經營場所內發現兩種食品無食品標簽也無任何與食品相關信息。經查,當事人貨值金額314元,違法所得共計9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預包裝食品的標簽標識是該食品的基本信息,消費者對購買的食品基本信息具有知情權,無標簽食品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希望廣大校園食品經營者主動排查食品安全隱患,全面清理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食品,讓未成年人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04.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余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油脂酸敗的食品案
2022年1月,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新余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油脂酸敗食品的行為,作出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的山茶油并召回不合格產品、罰款3.8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新余市某油脂有限公司2021年3月22日生產的山茶油,經江西省產品質量監督檢測院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檢驗報告提出了異議,并提交復檢申請。經復檢,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且違法行為較輕,具有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油脂酸敗是由于油脂中含有雜質或者在不適宜條件下久藏,而發生的一系列化學反應和感官性狀惡化。食用酸敗的油脂會危害人體健康,可造成不良的生理反應或食物中毒。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了對食用油摻雜摻假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
05.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渝水區某年糕加工廠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5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渝水區某年糕加工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52元、罰款1.7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食品經營環節抽檢不合格的案件進行溯源時,追溯到不合格食品的源頭渝水區某年糕加工廠,執法人員對其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存放有焦亞硫酸鈉兩袋共62斤,硫酸鋁銨兩袋共83斤,均已開封使用。經抽取現場成品年糕送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為了在夏天高溫的天氣保持生產的年糕長時間不壞,口感更佳等原因,在生產過程中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無小事,關系千千萬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愈來愈關注自身健康,不僅僅滿足于吃得飽、還追求吃的好、吃的安全、吃出健康。通過對經營、生產環節食品不合格案件的查處、追溯,從源頭遏制了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有效地防范了食品安全隱患,大大降低了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幾率。
06.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渝水區某老面饅頭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2年6月30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渝水區某老面饅頭店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0.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3月28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新余市袁河公安分局、新余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對渝水區某老面饅頭店開展執法檢查,并對該店當日制作銷售的老面饅頭進行了抽樣。現場發現,當事人老面饅頭制作區域案板下方有食品添加劑糖精鈉0.5公斤。2022年4月15日,經新余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糖精鈉作為“甜味劑”類食品添加劑,添加于饅頭中,會危及人體健康,國家標準明令禁止。當事人在制售饅頭時未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相關標準添加使用食品添加劑,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對早餐食品進行監督抽檢,嚴厲查處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經營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行為,讓廣大人民群眾能吃到安全放心的早餐。
07.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新余某食品廠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
2021年9月27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新余某食品廠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預包裝食品案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8031.2元的行政處罰。
2021年8月26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配合省抽檢部門對轄區內食品生產企業開展抽樣檢測時發現,新余某食品廠生產經營的預包裝某品牌月餅外包裝標簽未標明生產者名稱。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新余某食品廠成品倉庫貯存有未銷售的該品牌月餅5728個。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標簽的基本功能是通過對被標識食品的名稱、規格、生產者名稱等進行清晰、準確地描述,科學地向消費者傳達該食品的安全特性等信息。標簽是消費者獲取食品安全相關信息最直接的方式,不合格的標簽標識有可能會誤導消費者。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預包裝食品時,一定要檢查標簽標識是否完整。
08.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渝水區下村鎮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0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渝水區下村鎮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肉松包1包、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農村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渝水區下村鎮某超市貨架上經營的新余某食品廠生產的1包肉松包已超過保質期6天。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并對當事人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該起案例發生在農村,受農村地域廣、執法力量弱、百姓食品安全意識較差、維權意識不高等原因,農村食品存在一定安全隱患,直接危害農民百姓身體健康。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農村食品安全監管,加強市場巡查和隱患排查,對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嚴厲查處,絕不姑息,全面提升農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09.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某技工學校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2年7月25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江西某技工學校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元、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4月21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新余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對江西某技工學校經營由平江縣某食品廠生產的綠劍(辣條)食品進行了抽樣,該樣品經新余市綜合檢驗檢測中心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采購的該批貨貨值金額40元,違法所得1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校園食品安全關乎全校師生“舌尖上的安全”,本案對校園食品經營者作出行政處罰,可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排查食品安全隱患,讓師生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10.新余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渝水區某餐廳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案
2022年9月14日,新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渝水區體育館路某餐廳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進口去骨安格斯牛肩胛小排6包、長壽伊面3斤、瑪卡1包及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7月20日,新余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渝水區體育館路某餐廳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和標簽不符合食品三類。經查,上述三類食品貨值金額為7942.4元,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新余市市場監管局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食品安全是關系國計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嚴厲打擊經營超過保質期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食品等違法行為,有利于規范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米袋子”、“菜籃子”的安全。
來源 | 執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