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公布2022“鐵拳·桂在真打”民生領域案件查辦第四批典型案件,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河池市巴馬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韋某某經營未經檢疫檢驗豬肉案
2022年7月20日,巴馬瑤族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檢查中發現,巴馬鎮民族市場豬肉行韋某某銷售的豬肉無法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在銷售的豬肉上未蓋有“動物檢疫驗訖印章”和“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經查,當事人當日從村里農戶手中購進自行屠宰的110斤豬肉,拉到巴馬鎮民族市場進行銷售。該批豬肉未經生豬檢驗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被查獲時,當事人已對外售出部分問題豬肉,未出售部分被執法人員當場實施扣押。
當事人銷售未經檢疫檢驗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巴馬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涉案未經檢疫檢驗豬肉,處以罰沒10068元的行政處罰。
南寧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廣西南寧爾億商貿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2022年7月8日,南寧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廣西南寧爾億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正組織18名老年人開展會銷活動,現場宣介某品牌“紅景天當歸人參果百合膠囊”產品。經查,當事人通過向老年人贈送禮品、提供免費熏腳服務等方式,吸引老年消費群體參加講座,趁機對老年人推銷產品。當事人銷售的“紅景天當歸人參果百合膠囊”實為保健食品,“紅景天”只是其中成份之一,當事人在宣傳中大量引用網絡關于“紅景天”的功效和作用,誤導老年消費者購買,然而當事人無證據證明其銷售的產品具有宣稱“紅景天”的功效和作用。同時,當事人宣稱銷售的上述產品“具有打破病態平衡,清除血管垃圾”“軟化血管,打通血氧通道”“可有效避免因缺血缺氧引發的心腦意外的發生”等治療功效,而該產品實際保健功能僅具有“耐缺氧、輔助抑制腫瘤、免疫調節”的作用。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虛假宣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的規定。南寧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沒30.39萬元的行政處罰。
北海市合浦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合浦縣德星酒城經營超過保質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2021年9月23日,合浦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合浦縣德星酒城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對外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紅葡萄酒、無中文標識的紅葡萄酒、無中文標識的洋酒共81個品種415瓶,貨值金額合計為84978元,其中超過保質期的紅葡萄酒貨值金額69382元,無中文標識的葡萄酒、洋酒貨值金額15596元。當事人無法提供涉案葡萄酒、洋酒的購進票據、供貨商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紅葡萄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識葡萄酒、洋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采購食品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2年10月25日,北海市合浦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涉案紅葡萄酒和洋酒;3.罰款92.61萬元。
來賓市興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賢韜農資經營部銷售不合格甘蔗長效液體配方肥案
2022年6月9日,來賓市興賓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賢韜農資經營部銷售的甘蔗長效液體配方肥進行抽樣檢驗,該產品按NY 1106-2010方法檢測,檢驗項目“大量元素含量a,g/L,技術要求大量元素型液體產品:≥200(標明值),檢驗結果:140”,判定產品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從供貨商購進上述甘蔗長效液體配方肥共1500桶,其中800桶用于自家甘蔗種植,剩余的700桶用于對外銷售,截至案發時當事人已銷售180桶,剩余520桶被執法人員實施扣押強制措施。當事人未能提供該批次產品的購進票據。
當事人銷售上述經檢驗不合格的甘蔗長效液體配方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來賓市興賓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上述經檢驗不合格的甘蔗長效液體配方肥,并作出沒收問題產品,處以罰沒73600元的行政處罰。
百色市凌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凌云縣泗城鎮初級中學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2年6月23日,凌云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凌云縣泗城鎮初級中學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在學校食堂內查獲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黃金豆(油炸類)35包,其中生產日期為2020年9月25日、保質期240天的5包,至被查獲時已超過保質期限397天;生產日期為2021年8月24日、保質期240天的30包,至被查獲時已超過保質期限27天。執法人員依法對查獲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黃金豆實施扣押。經查,當事人分別于2020年11月8日、2021年10月19日以155元/件、156元/件的價格購進上述食品黃金豆各10件(6包/件),在經營的早餐中,將上述黃金豆與螺螄粉搭配銷售給學生和教職工食用。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百色市凌云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罰款75000元的行政處罰。
百色市田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田東縣金穗商場某餃皮加工店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生產加工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案
2022年6月1日,田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當日生產的云吞皮、普通掛面等食品進行檢查,并對云吞皮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云吞皮硼酸mg/kg的實測值為1480(標準指標:不得檢出;檢驗依據:GB 5009275-2016),檢驗結論為不合格。7月6日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情況下經營米面制品,在其加工場所查獲了袋裝硼砂115克、小蘇打60克、硼砂小蘇打混合物8500克,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生產加工的餃子皮、云吞皮,花色掛面以及普通掛面再次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抽取的樣品中再次檢出硼酸(標準指標:不得檢出),被判定為不合格。
當事人在生產銷售餃子皮、云吞皮等食品過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質硼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因涉嫌構成犯罪,田東縣市場監管局已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