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和北京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要求,北京市全面開展制止餐飲浪費執法稽查工作,加大對餐飲企業未落實反食品浪費工作的執法力度。現針對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集中曝光。
北京漢周錦華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未在就餐場所設置“光盤行動”標識,未提示適量點餐、取餐案
2023年3月17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未在就餐場所設置“光盤行動”標識,未主動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的規定。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當場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北京有你有面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東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當場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北京狼垡誠信食品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北京市大興區市場監管局在日常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大興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當場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北京文辰鴻達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造成明顯浪費案
2023年3月29日,北京市密云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設置最低消費,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的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密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法當場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
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費:
(二)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未設置“光盤行動”標識,未提示適量點餐、取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北京市反食品浪費規定》
第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
(六)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光盤行動”標識,宣傳營養膳食知識;
(七)安排服務人員作為勸導員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打包剩余餐品,對明顯過量點餐、取餐的行為進行提醒、勸導。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餐飲服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未設置“光盤行動”標識,未提示適量點餐、取餐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