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5日,民樂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農資中心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化肥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6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8日,民樂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縣人民檢察院移交案件線索,指定三堡鎮市場監督管理所對某農資中心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通過從中間商低價購進一批硫酸銨肥料,銷售給民樂縣境內農戶,貨值金額10.065萬元。2022年4月底,農戶發現使用過該批硫酸銨化肥的農作物出現燒苗現象,莊稼受損嚴重。經對剩余化肥進行抽檢,該批次化肥氮、水分、游離酸鉀不符合 GB /T535-2020標準規定。農資中心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化肥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該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化肥在促進糧食和農業生產發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糧食的“糧食”,化肥問題不僅涉及糧食安全,更關系到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本案的查處,有效維護了老百姓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