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標準創新管理司留言回復的“對于委托生產產品的標注內容,在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合同約定進行標注。”
1.請明示以上回復的法律依據?
《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第三條 企業標準是對企業范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企業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的依據。
2.是否可以理解為企業標準的適用范圍為企業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
3.是否可以理解為企業可以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或非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但都應該公開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4.企業通過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其所執行的標準,能否對其他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進行執行公開?
答: 對于委托生產產品的標注內容,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或者明確禁止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按照約定標注,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按法律法規規定標注。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產品使用其他企業的企業標準的,應事先協商獲得同意。
答: 對于委托生產產品的標注內容,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要求或者明確禁止的,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按照約定標注,對標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的,按法律法規規定標注。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制定企業標準,或者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企業標準。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產品使用其他企業的企業標準的,應事先協商獲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