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根據《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公司合作的客戶標簽標注了委托企業,且僅作為銷售企業,其并無企業標準備案,也無企業標準制定、備案、公示相關能力,這種情況委托方可以不進行企業標準信息自我聲明公開嗎,僅有受托方即生產方完成企業標準信息自我聲明公開。
答:
按照《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