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新發布的《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 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如果委托方的產品用的是受托生產企業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那么委托方在國家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進行自我聲明公開時,可以聲明使用的是受托方的某某企業標準嗎?還是說委托方必須自行制定企業標準(在沒有國標、行標等的前提下),然后自我聲明公開執行的是屬于委托方自己的企標呢?謝謝
答:
按照《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委托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托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使用其他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的,應事先獲得其授權。委托方對公開企業產品標準的真實性、準確性、合規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