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資陽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貫徹落實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決策部署,圍繞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進一步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打擊,查處了一批侵犯酒類商標專用權的典型案件,現予以公布。
案例一:安岳縣某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名酒案。
2023年4月,安岳縣市場監管局接檢察機關司法意見,建議對安岳縣某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名酒給予行政處罰,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立案調查。經查明,某煙酒行于2016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在明知是假酒的情況下,從朱某五(已另案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處購進假冒“五糧液”“劍南春”“國窖1573”系列名酒,共計28件168瓶,購進價4.528萬元,并對外銷售,獲取銷貨款7萬元。該煙酒行銷售的相關白酒及剩余的2瓶“劍南春”經權利人鑒定,結論為:假冒產品,侵犯了“五糧液”“劍南春”等注冊商標專用權。2022年9月,該煙酒行知假售假,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因有自首、積極退贓7萬元等情節,依法被安岳縣檢察院決定不予起訴。該煙酒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名酒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2023年8月25日,安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處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資陽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移送內江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侵犯百威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啤酒案。
2023年3月22日,資陽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接到百威哈爾濱啤酒有限公司投訴,反映高新區某商貿行涉嫌銷售侵犯其第3447960號注冊商標“哈爾濱”專用權商品。執法人員賡即前往現場進行調查,發現該商貿行倉庫內有尚未銷售的涉案冰純啤酒115件(規格12瓶/件,500ml/瓶)、冰純啤酒16件(規格24瓶/件,500ml/瓶)及冰爽啤酒100件(規格12瓶/件,500ml/瓶),共計231件,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涉案啤酒予以查封。4月12日,結合當事人訴求,通過現場組織行政調解會,在執法人員的耐心釋法和積極調解下,雙方就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達成了調解協議,被訴方承諾在4月底前對資陽市范圍已生產銷售的涉嫌侵權產品采取召回及包裝整改或銷毀處理,當事雙方均表示對調解結果非常滿意。行政調解結束后,高新分局已將案件線索移送至內江市市中區市場監管局,對該批涉嫌侵權商品生產廠家內江某啤酒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核查。
案例三:樂至縣某酒行銷售侵犯“劍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3年8月14日,樂至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消費者舉報對樂至某酒行進行檢查,發現該酒行左邊貨柜里擺放有一瓶與消費者購買的5瓶“劍南春”白酒為同一批次。經查明,該酒行于2023年7月30日從群眾手中采用回收老酒的方式回收,共購進了6瓶“劍南春”白酒,購進單價380元/瓶,銷售了5瓶,剩下1瓶未售出,銷售單價為440元/瓶,貨值金額為2640元。當事人不能提供進貨票據及銷售臺賬等相關記錄。2023年8月22日,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對當事人銷售的涉案“劍南春”白酒進行鑒定,判定涉案“劍南春”白酒不是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所生產,系假冒產品,并出具鑒定意見書。當事人銷售假冒“劍南春”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樂至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劍南春”白酒6瓶(其中5瓶為消費者按購價退回),并處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