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京都匯聚餐飲有限公司,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北京英洪餐飲服務有限公司,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3、北京椰香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當事人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4、鑫北面餐飲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當事人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5、北京建鑫名源涮肉館,當事人未按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的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6、北京第一金字招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當事人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7、北京喆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當事人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8、北京中天火爐火餐飲有限公司豐臺分公司,當事人(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的規定,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