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食品安全“兩個責任”
食品安全屬地管理責任。通過實施分層分級、層級對應的包保制度,將“黨政同責”“地方負總則”的要求分解落實到各級黨政領導干部身上。
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督促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總監職責》和《食品安全員守則》,明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任務,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完善風險防控機制,及時發現消除風險隱患,實現對風險的精準防控。
二、包保干部應知應會
“三清單一承諾書”制度是指:責任清單制、任務清單制、督查清單制以及責任與任務承諾書制度。
責任清單制:建立健全分層分級、層級對應的包保責任清單制度。
任務清單制:圍繞“完善安全管理體系、抓好常態化防控、強化應急處置、加強宣傳培訓”建立任務清單制度,包保干部每季度對包保主體至少開展一次督導。
督查清單制: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督查清單制度,相應制定督查方案、建立督查組,對下級包保干部落實責任清單、任務清單的情況,尤其是對是否履職盡責、是否完成任務進行督查。根據督查結果,對工作不得力、責任不落實的進行警示約談、先期整改并視情通報。
食品安全責任與任務承諾書:包保干部同本級單位或政府(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村支部(村委會)主要負責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與任務承諾書》,明確包保主體,切實履職盡責,確保完成任務。承諾書要逐級報備。
什么是分層分級:包保干部按市、縣(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為四層。分級是指按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標準(2017版),結合本地實際,將所有食品生產經營者劃分為A、B、C、D四級。
層級對應:市領導干部包保A級主體,縣(區)領導干部包保B級主體,鄉鎮(街道)領導干部包保C級主體,村(社區)干部包保D級主體。所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都要有對應的包保干部,通過抓住地方單位政府和食品企業的“關鍵少數”,推動形成末端發力終端見效的食品安全主任落實機制,確保出了問題后能夠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責。
包保干部督導工作要求:各級包保干部要照單履職、掛圖作戰,掌握了解包保主體及督導任務等有關情況,保證每季度對包保主體至少開展1次督導,重要節假日、重點時段相應增加頻次。當包保主體的風險等級升高或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包保干部要靠前辦公、現場督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風險防控和應對處置工作。
包保干部督導檢查方式:按照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確定為高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如:嬰幼兒配方乳粉、乳制品、肉制品等生產企業),學校、幼兒園食堂等餐飲單位,必須開展現場督導。在包保主體多的地方,對于低風險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可線上線下相結合,采取集中匯報、電話詢問、視頻會議等多種方式開展督導;在包保主體相對集中的地方(如:食品工業園、餐飲街、多個食堂的學校、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等),可實行分片包保、集中督導。
督導工作記錄要求:嚴格按照任務清單開展督導,不得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力戒形式主義,杜絕層層陪同;嚴格遵守廉政紀律,不得收受企業財物,接受企業宴請。
包保責任與監管責任的區分與銜接。強化包保責任與監管責任的銜接,不得以監管責任替代包保責任。如因工作調整、人事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包保干部的,須在5個工作日內重新確定包保干部,并逐級上報備案。包保干部須每年向本級黨委政府或村支部(村委會)和上級食品安全辦報告履職情況。市、縣、鎮辦食藥安辦要協調做好包保干部與包保主體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以及屬地市場監管部門監管和執法人員的銜接。包保主體受到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食藥安辦要及時向包保干部通報。包保干部督導發現問題的,督促包保主體及時糾正,并通過拍照、錄制視頻等方式留存證據,通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或通過信息系統通報本級食藥安辦。停止生產經營1年以上的,或獲證滿1年仍未生產經營的,不納入本年度包保主體范圍;復工復產的,在下一年度統一納入包保主體范圍。
落實食品安全“兩個責任”的總體目標:“一年打基礎,兩年全覆蓋,三年見成效,常態化運行”,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進一步優化,食品安全主任體系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區域性、系統性風險有效防控,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得到較好解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穩步提升,食品安全形勢持續向好。
三、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應知應會
1.《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從什么時候施行:自2022年11月1日施行。
2.企業主體責任落實的重點任務是:(1)抓住“三類人”(企業負責人:承擔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等主要決策人。食品安全總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食品安全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2)管好“三件事”(日管控:食品安全員每日根據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周排查:食品安全總監或食品安全員每周至少組織1次風險隱患排查;月調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聽取1次食品安全總監管理情況匯報)。(3)健全“三本賬”(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3.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需配備哪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除強化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責任外,需配齊配強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可以為專職或兼職人員。人員數量至少配備1名食品安全員,根據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多配。
4.哪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為督促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在依法配備食品安全員的基礎上,下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1)特殊食品生產企業(2)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3)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連鎖餐飲企業總部(4)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銷售企業總部(5)用餐人數300人以上的托幼機構食堂、用餐人數5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數或者供餐人數超過1000人的單位。
5.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工作制度和機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在自查工作基礎上制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6.企業自查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此處的自查是指企業根據食品安全有關要求自行組織的定期檢查評價。自查工作不能替代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但可以結合開展。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原有食品安全風險管控工作機制與日空管、周排查、月調度的關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加大管控、排查和調度頻次,但不能低于此要求。如果企業已經有類似工作機制的,可以將原有制度與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相結合繼續執行。
7.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停工、停產期間是否需要履行相關制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停工、停產后可暫不執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相關情況應如實記錄、存檔備查。
8.企業落實《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建立《每日食品安全檢查記錄》《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報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調度會議紀要》,文件名稱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狀況調整,但要確保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情況有記錄、可核實。
9.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任命及考核要求:(一)因食品安全違法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作出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崗。
10.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落實主體責任需承擔什么責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未按責任制要求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