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一中院副院長丁學君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當庭宣判。市檢一分院副檢察長劉在青出庭履行職務。
上訴人(一審被告人)張某明知購買的食品原材料中含有藥品成分,為牟取經(jīng)濟利益,仍違法使用上述原材料加工生產(chǎn)食品并對外銷售,后被市場監(jiān)管部門當場查獲。經(jīng)抽樣檢測,現(xiàn)場查獲食品及原材料中均檢出藥品成分。張某在一審庭審中,推翻此前有罪供述,辯稱生產(chǎn)的食品并非用于銷售。一審法院根據(jù)庭審查明的事實、證據(jù),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萬元,同時禁止其自釋放之日起三年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宣判后,張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因張某的供述不穩(wěn)定,為保證案件審理效果,合議庭在交叉閱卷把握案情的基礎上,重點開展認罪服判工作。一方面充分利用庭前提訊,核實其上訴理由,有針對性的開展釋法明理工作,講事實擺證據(jù),擊破其僥幸心理。同時在庭審中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進一步固定證據(jù),核實其認罪認罰情況。最終,張某在二審庭審中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合議庭綜合考慮張某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休庭評議后當庭宣判。
宣判后,審判長立足于案件事實、法律適用及社會情理,從判處刑罰及對張某幫教的角度,對張某進行了法庭教育,張某表示接受二審判決并真心悔過,今后一定做一個遵紀守法、對社會有益的人。案件審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