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鐵拳”行動開展以來,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的工作部署,聚焦民生領域群眾“急難愁盼”問題,精準發力,重拳出擊,集中查辦了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度高的違法案件。現將民生領域“鐵拳”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涉及食品案例3個:
01 陽江市江城區某涼茶店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案
案情簡介: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3月7日從玉林市玉州區某中藥材經營部購進“2號化痰止咳茶”原料1包,重80市斤,進貨價1919元;“3號特效咽喉茶”原料1包,重80市斤,進貨價1859元,兩包合計3778元。從2021年3月8日起至4月3日止,期間27天當事人每天在經營場所內使用上述原料熬制“2號化痰止咳茶”、“3號特效咽喉茶”對外銷售。經檢驗,“2號化痰止咳茶”、“3號特效咽喉茶”檢驗出藥品“對乙酰氨基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被抽檢的“2號化痰止咳茶”、“3號特效咽喉茶”含有不得檢出的藥品“對乙酰氨基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20版)中列名“對乙酰氨基酚”為4'-羥基乙酰苯胺,解熱鎮痛、非甾體抗炎藥,屬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的法律、法規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添加、使用的物質。
處理結果:當事人生產經營含有藥品“對乙酰氨基酚”的“2號化痰止咳茶”、“3號特效咽喉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城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2元和罰款 120000元的行政處罰。
02 陽春市春城某油坊生產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散裝花生油案
案情簡介: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3月5日生產加工了80斤散裝花生油。經檢驗,所檢項目中黃曲霉素B1項目不符合GB5009.22-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黃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測定》標準要求,復檢仍不合格。該批次散裝花生油除當事人自用和用于檢驗外,剩余的20斤已銷售完畢。
處理結果:當事人生產加工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散裝花生油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陽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50元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03 陽江市江城區某水產品店銷售含有重金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案
案情簡介: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購進的“皮皮蝦”9.8 市斤。經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國家標準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皮皮蝦”銷售價格120元/市斤,銷售貨值金額1176元。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含有重金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水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陽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江城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92元和罰款 4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