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事實
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區******號設有項目工地,并于2022年6月起在工地生活區設立運營了一處單位食堂,用于解決內部工人就餐問題。該食堂經營面積約160平方米,其中食品處理區面積約80平方米,就餐區面積約80平方米。食品處理區分為粗加工區、烹飪區、備餐間和洗碗間等,其中設有經營所用的水池、灶臺、冰柜等設施設備及貯存有大米、生抽等食品原料;就餐區域擺放有桌椅板凳等就餐設施設備。至2021年6月29日案發,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
處罰結果
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青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松江區********** 法定代表人:*** 根據日常檢查情況,本機關自2022年07月08日起依法決定對當事人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立案調查。期間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書證等資料,并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 經查實:當事人在上海市青浦區******號設有項目工地,并于2022年6月起在工地生活區設立運營了一處單位食堂,用于解決內部工人就餐問題。該食堂經營面積約160平方米,其中食品處理區面積約80平方米,就餐區面積約80平方米。食品處理區分為粗加工區、烹飪區、備餐間和洗碗間等,其中設有經營所用的水池、灶臺、冰柜等設施設備及貯存有大米、生抽等食品原料;就餐區域擺放有桌椅板凳等就餐設施設備。至2021年6月29日案發,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經營期間,當事人不對外經營,未做運營報表,無相關收營記錄,因此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2年9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青聽告[2022]第**********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五個工作日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案發后,當事人積極整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從輕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伍萬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銀行輸入碼:**********。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青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青處〔2022〕**********號 當事人: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松江區********** 法定代表人:*** 根據日常檢查情況,本機關自2022年07月08日起依法決定對當事人涉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立案調查。期間進行了詢問調查,提取了相關書證等資料,并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 經查實:當事人在上海市青浦區******號設有項目工地,并于2022年6月起在工地生活區設立運營了一處單位食堂,用于解決內部工人就餐問題。該食堂經營面積約160平方米,其中食品處理區面積約80平方米,就餐區面積約80平方米。食品處理區分為粗加工區、烹飪區、備餐間和洗碗間等,其中設有經營所用的水池、灶臺、冰柜等設施設備及貯存有大米、生抽等食品原料;就餐區域擺放有桌椅板凳等就餐設施設備。至2021年6月29日案發,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經營期間,當事人不對外經營,未做運營報表,無相關收營記錄,因此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等為證。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2022年9月21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滬市監青聽告[2022]第**********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對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五個工作日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案發后,當事人積極整改,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從輕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處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現要求當事人: 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伍萬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銀行輸入碼:**********。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青浦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本局將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門戶網站、專業網站等公示行政處罰信息。 上海市青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