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雅安市蘆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蘆山縣周大媽魚府芋兒雞火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8日,蘆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蘆山縣周大媽魚府芋兒雞火鍋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廚房內有一桶盛放火鍋油的不銹鋼桶,旁邊還有一不銹鋼桶裝有漏勺、湯瓢、漏網等用具;操作臺旁放有多個容器均裝有火鍋料;在檢查過程中該店負責人將墻壁上的攝像頭打落,企圖銷毀相關視頻證據,該攝像頭被執法人員發現后扣押。經查,該店在客人用餐結束后,將剩余火鍋湯底進行收集、存放于廚房中的指定容器,該店負責人指示廚師每日將顧客用餐后剩余的火鍋湯底進行食物殘渣和多余湯水過濾,留下表面的廢棄食用油脂;再在廢棄食用油脂中加入生姜、大蒜、大蔥和香料進行熬制;待顧客點餐后將熬制好的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與新油混合,供給顧客食用。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蘆山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件移交至蘆山縣公安局,蘆山縣公安局于2022年3月30日正式立案。
案例二 雅安市滎經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李某經營添加禁用物質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滎經縣局市場監管局聯合縣公安局對轄區內成人用品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李某經營的“美國偉哥”、“蟲草偉哥”等6樣產品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經檢測,“美國偉哥”中檢測出了1.14×104mg/kg西地拉非和4.06×104mg/kg他達拉非、“蟲草偉哥”中檢測出了2.06×104mg/kg西地拉非。滎經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至滎經縣公安局。2022年3月21日,滎經縣人民檢察院以當事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犯罪情節輕微,作出不起訴決定,由滎經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處理結果:當事人經營添加禁用物質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滎經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添加禁用物質的食品;2.罰款人民幣4200元整。
案例八 雅安市雨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雅安市雨城區杰銳酒業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4日,雅安市雨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關于雅安市雨城區杰銳酒業及雅安市雨城區八八八副食品經營部所銷售的“小郎酒”侵犯其公司“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投訴書。經查,雅安市雨城區八八八副食品經營部的涉案產品“小郎酒”和“貴賓郎”均是從雅安市雨城區杰銳酒業取貨,當事人雅安市雨城區杰銳酒業購進“小郎酒”共計1440瓶,“貴賓郎”共計480瓶,購進價格為285元/件,售價295元/件,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十余件,剩余“小郎酒”1226瓶,“貴賓郎”398瓶未銷售。雅安市雨城區杰銳酒業在進貨時未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質,也沒有留存任何進貨發票或相關憑證,并在明知所進食品來自非正規渠道存在假冒嫌疑的情況下依然對外銷售。
處理結果: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雨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侵權產品,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涉案產品:“小郎酒”1274瓶,“貴賓郎”408瓶;2.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十 雅安市漢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漢源縣五釀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銷售菩提樹古酒案
基本案情:漢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漢源縣五釀食品經營部進行檢查時,發現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設會場中存放有菩提樹古酒92瓶,會場墻面貼著寫有“來自雪域高原的甘露——菩提樹古酒”等內容的廣告畫。并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使用的筆記本電腦中發現有宣傳視頻,視頻中宣稱的喝了菩提樹古酒“拄拐的都不用拐杖了”、“糖尿病、高血壓的明顯改善了”等內容與其菩提樹古酒包裝說明書不符。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進行會議宣傳營銷活動,以播放視頻的方式宣稱所經營的“菩提樹古酒”具有多種治療效果,宣傳內容與實際經營的“菩提樹古酒”包裝說明書不符。
處理結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漢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10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