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市通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開展餐飲食品安全大檢查工作,對通州區16家餐飲門店進行了依法查處,查處情況通報如下:
1.北京千味美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招牌名稱:永旺重慶雞公煲)
存在經營場所環境不整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2.北京鐿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鐿林川人川味)
存在經營場所環境不整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3.北京四季香鮮蔬果有限公司(招牌名稱:麻辣香鍋)
存在食品加工、貯存場所環境臟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4.北京炭陸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兄弟燒肉)
存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5.北京健君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牛肉板面)
存在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未穿戴工作衣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6.食客享念(北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全福記餃子)
存在經營場所環境不整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7.北京悅食一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豪門餃子)
存在工作人員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未穿戴工作衣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8.北京市漷縣愛利福飯莊(招牌名稱:鑫堡王)
存在經營環境場所衛生不整潔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9.北京市漷縣瑞福連食品店(招牌名稱:山西大碗面)
存在未取得健康證明人員從事食品直接入口工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10.北京櫻都汀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招牌名稱:櫻都汀)
存在食品貯存條件不符合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11.北京靜艷餐飲服務中心(趙靜艷)(招牌名稱:米香坊過橋米線)
存在食品加工區域環境臟亂、洗菜池、消毒池混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12.北京點燃時光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MissBlue生日蛋糕定制)
存在后廚衛生臟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13.北京名記小館餐飲有限公司(招牌名稱:名記小館)
存在員工未保持個人衛生、未穿戴整潔工作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14.北京晉味小館餐飲有限公司第一分店(招牌名稱:杭州小籠包)
存在環境衛生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15.北京九黍餐飲有限公司(招牌名稱:九田家)
存在環境衛生不合格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
16.北京粵香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招牌名稱:徽菜館)
存在進貨查驗記錄不完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整改、給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