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國家總局和省局部署,在全市范圍內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查辦了一批民生領域重點典型案件,現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1.青州匯盛源食品廠生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根據監督抽檢結果,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青州匯盛源食品廠進行現場檢查。經核查,當事人生產的山楂片(干片)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2.昌邑市古樹茶韻店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和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接群眾舉報,昌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荒野福鼎白茶、荒野老樹茶”食品(茶葉餅)外包裝標簽未標注生產廠家廠名、廠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且存在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昌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3.濰坊味尊商貿有限公司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對其經營的食品生產日期進行故意篡改,用于再次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4.高密藍塞夫食品商行入網食品經營者超出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案
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發現的線索,高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高密藍塞夫食品商行開展執法檢查。經調查,當事人入網食品經營者超出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高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三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5.濰坊濱海區央子燒烤城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根據監督抽檢結果,濱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濱海區央子燒烤城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采購的豬肉氯霉素項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整頓辦函〔2011〕1號)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濱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6.胡某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案
根據舉報,坊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坊子區坊城街道北海路9號院內北側倉庫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存在未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文件生產食品,生產的產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且未落實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坊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7.青州市麗蓉副食批發部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接上級案件線索交辦通知后,青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薯條產品外包裝標簽標示有“豬飼料”等字樣,不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要求。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青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8.濰坊市坊子區尋找童年百貨零售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根據投訴線索,坊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坊子區尋找童年百貨零售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銷售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坊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9.濰坊經濟開發區夢晨商店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濰坊經濟開發區夢晨商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店銷售的日照綠茶標簽標注的等級為“一級”,標注的執行標準為GB/T14456.1。經查,該執行標準為通用標準,不分等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10.濰坊永慶成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進行檢驗案
按照專項行動安排,昌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桃酥”時未按照規定對其使用的食品原料進行檢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昌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11.濰坊玉龍面粉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2021年10月14日生產的“玉龍系列 秦樂意 水餃粉”(規格5KG/袋)小麥粉,經檢驗,脫氧雪腐鐮刀菌烯醇項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Q/WXY 0001S-2020《系列小麥粉》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當事人申請復檢后,檢驗結論仍不合格。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玉龍系列 秦樂意 水餃粉”(規格5KG/袋)小麥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濰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12.昌樂縣嘉瑜水果店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案
昌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經營的“奇香辣絲”有兩種規格的包裝,標注的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不一致,且外包裝均未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生產日期等內容。經查,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昌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13.高密市晉香源食品綜合超市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和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案
高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立即安排執法人員對高密市晉香源食品綜合超市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給投訴人的卡通包食品,其表面長有霉點,已發霉變質。另查明,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高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
14.濰坊市奎文區付某便利店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奎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后,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情況屬實,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奎文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