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8791號建議的答復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關于食品統一標注期限使用日期的建議》收悉,經商市場監管總局,現答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應當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明確了預包裝食品標簽上生產日期、保質期的術語定義和推薦標示形式。
為更加科學規范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示,我委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修訂中,已參考相關建議對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標示方式進行調整。修訂后的GB 7718優化了日期標示規定,明確要求采用“最佳食用日期至……”“此日期前最佳……”等標示到具體日期的方式,對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進行標示。市場監管總局也正積極研究修訂《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制度建設。
下一步,我委將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加快出臺新修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并做好標準發布后的宣貫執行和指導解答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費者知情權。
感謝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