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合肥市市場監管系統十大消費維權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如下:
案件四
侵權假酒懲罰性賠償案 承辦單位: 廬江縣市場監管局白山市場監管所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廬江縣市場監管局白山市場監管所接到消費者朱某投訴,稱其當日中午在廬江縣白山鎮某酒店舉辦升學宴所用的古井貢酒年份原漿5年白酒(酒精度40.6%vol、凈含量425ml,以下簡稱“古5白酒”)為假酒,請求維權并要求該超市進行賠償。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白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尚未使用的古5白酒完整包裝11瓶,已拆封飲用空瓶25瓶。朱某稱,酒席所用古5白酒從廬江縣白山鎮某超市購買,共購買36瓶。執法人員依法立即對白山鎮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貨架上擺有同批次古5白酒共5瓶。經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涉訴古5白酒完整包裝16瓶、已飲用古5白酒空瓶25瓶均為侵權商品,白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依法對涉訴白酒采取扣押措施。據該超市經營者陳述,涉訴的古5白酒是2022年6月托親友購買,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白山市場監管所作出沒收古5白酒并罰款人民幣13837.5元的行政處罰。在調解過程中,執法人員指出商家未盡進貨查驗義務,經反復溝通,多次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協議:經營者賠償朱某消費額的3倍總計12150元。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超市經營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建立索證索票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售賣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同時,其違法行為也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失,這是一起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消費者購買酒類產品時盡量選擇大型商場等資質證照齊全單位,購買時保存好票證票據,切忌從非正當渠道購買。 案件六
虛假宣傳扶貧、助農商品案 承辦單位: 瑤海區市場監管局城東市場監管所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起,瑤海區市場監管局城東市場監管所陸續接到多起關于某電商公司的投訴舉報,主要反映該電商公司在淘寶平臺銷售的紫菜等農產品為扶貧、助農產品,實際并不是扶貧、助農產品,涉嫌有欺詐消費者、虛假宣傳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消費者要求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舉報后,瑤海區城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經查,該電商公司從2021年開始在淘寶平臺上銷售宣傳為“扶貧”“助農”的紫菜、紅薯等農產品,經執法人員向淘寶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該電商公司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及農業農村局等多家單位發函協查,最終查明該電商公司銷售相關農產品未獲得扶貧、助農的資質。瑤海區市場監管局對該電商公司作出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于消費者購買虛假扶貧產品的投訴,經城東市場監管所調解,完成退款20余件,累計退款金額1983元。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本案中,當事人在淘寶平臺經營的網店中銷售食用農產品時,虛構了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產地信息并宣稱其銷售行為系“扶貧”,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近些年來,隨著農村互聯網和移動終端的普及,網絡助農成為產業扶貧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基本手段是借助網絡直播平臺展示農產品,促進消費者購買,從而推動農村產業振興的新型電商銷售形式。但在實際發展過程中,私人牟利、虛假宣傳扶貧、助農的現象真實存在。該案件的處理是對打著“扶貧”“助農”旗號進行悲情營銷商家的嚴厲打擊,也是對網絡誠信經營農戶的保護。 案件八
超市虛構原價進行價格欺詐案 承辦單位: 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五里墩市場監管所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多名消費者反映某超市銷售的豬肉近期標示的降價幅度較大,但購買時支付的金額與非促銷期間差別不大,懷疑促銷有“假打折”的貓膩,請求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調查。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五里墩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對該超市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日超市內懸掛了“買肉打折”和“今日特惠”促銷牌,促銷牌上寫著五花肉33.8元/kg,價簽上標稱原價45元/kg。通過查詢超市電腦系統中的銷售數據,查證該促銷商品的促銷時間、促銷前銷售價格、促銷期間銷售價格、銷售數量等信息,查實在此次促銷前7日該超市銷售“五花肉”交易票據的原價最低價格為35.96元/kg,并非促銷時價簽標稱原價45元/kg。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超市賠償促銷期購買該商品的消費者1500元,同時五里墩市場監管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對該超市作出了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超市虛構了豬肉商品的原價,營造出大幅折扣的假象,足以使消費者對優惠幅度產生錯誤認識而產生購買意愿,該超市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價格欺詐,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外,還需對消費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侵權假酒懲罰性賠償案 承辦單位: 廬江縣市場監管局白山市場監管所 【案情簡介】 2022年8月,廬江縣市場監管局白山市場監管所接到消費者朱某投訴,稱其當日中午在廬江縣白山鎮某酒店舉辦升學宴所用的古井貢酒年份原漿5年白酒(酒精度40.6%vol、凈含量425ml,以下簡稱“古5白酒”)為假酒,請求維權并要求該超市進行賠償。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白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立即趕赴現場,發現尚未使用的古5白酒完整包裝11瓶,已拆封飲用空瓶25瓶。朱某稱,酒席所用古5白酒從廬江縣白山鎮某超市購買,共購買36瓶。執法人員依法立即對白山鎮某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貨架上擺有同批次古5白酒共5瓶。經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涉訴古5白酒完整包裝16瓶、已飲用古5白酒空瓶25瓶均為侵權商品,白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依法對涉訴白酒采取扣押措施。據該超市經營者陳述,涉訴的古5白酒是2022年6月托親友購買,無法提供進貨票據,白山市場監管所作出沒收古5白酒并罰款人民幣13837.5元的行政處罰。在調解過程中,執法人員指出商家未盡進貨查驗義務,經反復溝通,多次協商,雙方最終達成一致協議:經營者賠償朱某消費額的3倍總計12150元。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超市經營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建立索證索票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售賣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同時,其違法行為也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失,這是一起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典型案例。消費者購買酒類產品時盡量選擇大型商場等資質證照齊全單位,購買時保存好票證票據,切忌從非正當渠道購買。 案件六
虛假宣傳扶貧、助農商品案 承辦單位: 瑤海區市場監管局城東市場監管所 【案情簡介】 2022年2月起,瑤海區市場監管局城東市場監管所陸續接到多起關于某電商公司的投訴舉報,主要反映該電商公司在淘寶平臺銷售的紫菜等農產品為扶貧、助農產品,實際并不是扶貧、助農產品,涉嫌有欺詐消費者、虛假宣傳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消費者要求退款。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舉報后,瑤海區城東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經查,該電商公司從2021年開始在淘寶平臺上銷售宣傳為“扶貧”“助農”的紫菜、紅薯等農產品,經執法人員向淘寶平臺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該電商公司供貨商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及農業農村局等多家單位發函協查,最終查明該電商公司銷售相關農產品未獲得扶貧、助農的資質。瑤海區市場監管局對該電商公司作出給予警告并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于消費者購買虛假扶貧產品的投訴,經城東市場監管所調解,完成退款20余件,累計退款金額1983元。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本案中,當事人在淘寶平臺經營的網店中銷售食用農產品時,虛構了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的產地信息并宣稱其銷售行為系“扶貧”,構成了不正當競爭違法行為。 近些年來,隨著農村互聯網和移動終端的普及,網絡助農成為產業扶貧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基本手段是借助網絡直播平臺展示農產品,促進消費者購買,從而推動農村產業振興的新型電商銷售形式。但在實際發展過程中,私人牟利、虛假宣傳扶貧、助農的現象真實存在。該案件的處理是對打著“扶貧”“助農”旗號進行悲情營銷商家的嚴厲打擊,也是對網絡誠信經營農戶的保護。 案件八
超市虛構原價進行價格欺詐案 承辦單位: 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五里墩市場監管所 【案情簡介】 2022年3月,多名消費者反映某超市銷售的豬肉近期標示的降價幅度較大,但購買時支付的金額與非促銷期間差別不大,懷疑促銷有“假打折”的貓膩,請求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調查。 【處理過程及結果】 接到投訴后,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五里墩市場監管所執法人員對該超市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日超市內懸掛了“買肉打折”和“今日特惠”促銷牌,促銷牌上寫著五花肉33.8元/kg,價簽上標稱原價45元/kg。通過查詢超市電腦系統中的銷售數據,查證該促銷商品的促銷時間、促銷前銷售價格、促銷期間銷售價格、銷售數量等信息,查實在此次促銷前7日該超市銷售“五花肉”交易票據的原價最低價格為35.96元/kg,并非促銷時價簽標稱原價45元/kg。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超市賠償促銷期購買該商品的消費者1500元,同時五里墩市場監管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對該超市作出了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價格欺詐行為:(三)通過虛假折價、減價或者價格比較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該超市虛構了豬肉商品的原價,營造出大幅折扣的假象,足以使消費者對優惠幅度產生錯誤認識而產生購買意愿,該超市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價格欺詐,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除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外,還需對消費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