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蘇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緊緊圍繞“雙穩雙提”工作主線,嚴格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決策部署,強化風險思維,守牢安全底線,查辦了一批有影響力的大案要案,現公布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領域案例4起,如下:
案例一
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單某某等人生產經營添加托拉塞米等藥品的“舒康王”系列食品案 2022年5月23日,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單某某等人涉嫌銷售宣傳降壓功能的沖調制品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單某某成立蘇州中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委托哈爾濱德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舒康王”等系列聲稱可以降壓的食品。經檢驗,該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托拉塞米、拉西地平、坎地沙坦酯和阿齊沙坦等西藥成分。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2022年5月25日,蘇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已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單某某等4人已被公安機關逮捕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例四
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邱某某、魏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質量不符合標準的茅臺酒案 2022年3月7日,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對邱某某、魏某銷售以次充好的貴州茅臺酒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從張某某(另案處理)處采購假茅臺酒并售賣。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案涉茅臺酒為假冒第3159141號注冊商標的產品。經檢驗,案涉茅臺酒不符合GB/T18356-2007《地理標志產品 貴州茅臺酒》標準。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2022年9月16日,昆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沒收邱某某違法所得5420元,沒收魏某違法所得2840元,罰款10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江斌龍食品經營部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及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凍帶魚案 2022年1月20日,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吳江斌龍食品經營部涉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將原產地為馬來西亞、巴基斯坦的進口冷鏈食品標簽修改為國產標簽。標簽內容中除品名外,其余均為虛假信息(包括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地址)。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2022年5月5日,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作出警告、沒收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凍帶魚115箱、罰款5122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陽澄湖蟹贏天下生態水產有限公司收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案 2021年11月29日,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大閘蟹市場專項整治抽查結果,對蘇州陽澄湖蟹贏天下生態水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陽澄聯合旗艦店”天貓平臺銷售的兩款產品規格均未達到約定重量,存在短斤缺兩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2022年3月23日,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作出罰款3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蘇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在鞏固前期行動成果的基礎上,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以下違法行為: 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壓降脂等物質 假冒偽劣化肥 刷單炒信等虛構交易 “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 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 違法生產銷售小型鍋爐和使用未登記電梯 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假冒知名名牌及“傍名人”“搭便車”行為 民生領域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如有以上領域相關線索,歡迎社會各界撥打12345、12315熱線或通過全國12315平臺,客觀、如實進行舉報。對提供違法線索的公民信息,市場監管部門將嚴格保密,依法保護。 供稿:執法稽查協調處
案例一
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單某某等人生產經營添加托拉塞米等藥品的“舒康王”系列食品案 2022年5月23日,蘇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單某某等人涉嫌銷售宣傳降壓功能的沖調制品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單某某成立蘇州中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委托哈爾濱德乾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加工“舒康王”等系列聲稱可以降壓的食品。經檢驗,該食品中非法添加了托拉塞米、拉西地平、坎地沙坦酯和阿齊沙坦等西藥成分。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2022年5月25日,蘇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已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單某某等4人已被公安機關逮捕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例四
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邱某某、魏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質量不符合標準的茅臺酒案 2022年3月7日,昆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移送線索,對邱某某、魏某銷售以次充好的貴州茅臺酒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從張某某(另案處理)處采購假茅臺酒并售賣。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鑒定,案涉茅臺酒為假冒第3159141號注冊商標的產品。經檢驗,案涉茅臺酒不符合GB/T18356-2007《地理標志產品 貴州茅臺酒》標準。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2022年9月16日,昆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作出沒收邱某某違法所得5420元,沒收魏某違法所得2840元,罰款10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吳江斌龍食品經營部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及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凍帶魚案 2022年1月20日,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對吳江斌龍食品經營部涉嫌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將原產地為馬來西亞、巴基斯坦的進口冷鏈食品標簽修改為國產標簽。標簽內容中除品名外,其余均為虛假信息(包括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廠家、地址)。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2022年5月5日,蘇州市吳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作出警告、沒收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凍帶魚115箱、罰款51225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陽澄湖蟹贏天下生態水產有限公司收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案 2021年11月29日,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大閘蟹市場專項整治抽查結果,對蘇州陽澄湖蟹贏天下生態水產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約定提供商品的行為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在“陽澄聯合旗艦店”天貓平臺銷售的兩款產品規格均未達到約定重量,存在短斤缺兩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2022年3月23日,蘇州市相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作出罰款3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蘇州市市場監管部門將在鞏固前期行動成果的基礎上,持續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加大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以下違法行為: 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壓降脂等物質 假冒偽劣化肥 刷單炒信等虛構交易 “神醫”“神藥”虛假違法廣告 生產銷售劣質燃氣具 違法生產銷售小型鍋爐和使用未登記電梯 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假冒知名名牌及“傍名人”“搭便車”行為 民生領域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如有以上領域相關線索,歡迎社會各界撥打12345、12315熱線或通過全國12315平臺,客觀、如實進行舉報。對提供違法線索的公民信息,市場監管部門將嚴格保密,依法保護。 供稿:執法稽查協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