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和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要求,通遼市市場監管部門自3月份起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市場監管領域制止餐飲浪費專項行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糾正、查處多起食品浪費相關的違法行為,現公布以下典型案例。
案例一:奈曼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餃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通遼市奈曼旗市場監管局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水餃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餐飲浪費違法行為。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4月3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經營場所已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
案例二:奈曼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奈曼旗市場監管局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火鍋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餐飲浪費違法行為。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4月11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經營場所已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
案例三:開魯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0日,開魯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飯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4月20日,執法人員再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已在經營場所已張貼反食品浪費標識,并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的提示提醒。
案例四:科左中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食品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科左中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轄區內某食品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科左中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面食店未主動對消費者進行防止食品浪費提示提醒案
科左中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轄區內某面食店經營場所大廳和包房內未在醒目位置張貼或者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或者由服務人員提示說明,引導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庫倫旗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烤肉店未張貼浪費提示提醒、反食品浪費標識案
2023年3月16日,庫倫旗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某烤肉店進行日常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店未在醒目位置張貼反食品浪費提示語,反食品浪費標識。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場責令改正,要求其在醒目位置張貼或擺放反食品浪費標識標語,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主動提示消費者按需適量點餐,并做出了警告的行政處罰。
3月20日,該局執法人員對該店整改情況進行再次檢查。當事人店內已在醒目位置張貼“拒絕浪費,文明用餐,光盤行動,從我做起”標識標語,在自助取餐區標識少拿、勤拿,并定期開展從業人員培訓。
供 稿| 執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