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總局領導您好,我是市場監管系統基層的一名執法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多處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1.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2.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3.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4.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請問:如何理解和認定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現我局正在調解一起消費糾紛,消費者唐某通過微信方式聯系經營者盤某,購買了臘肉、臘魚、蜂蜜、臘板鴨等食用農產品,唐某認為上述食品無標簽標識,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注:消費者未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過檢測),消費者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答: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市場監管部門不是執行部門,消費者向企業提出賠償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沒有職能督促企業賠付,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答: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市場監管部門不是執行部門,消費者向企業提出賠償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沒有職能督促企業賠付,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